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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章外交关系法LawofDiplomaticRelations
第八章 外交关系法(Law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Zhang Lijuan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概述 1、外交和外交关系(diplomatic) 广义指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和国际组织对外关系。 狭义指由国家外交机关对外活动中所形成的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关系。 2、外交机关 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政府和政府首脑(head of government)及外交部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驻外的外交机关分为常驻的外交机关与临时的外交机关。 3、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在传统国际法主要表现为国际习惯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现代国际法则主要表现为国际协定法(conventional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 二、使馆及其人员 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早期的使节权(right of legation);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embassy)必须以协议为之。 2、使馆的职务 (representation)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protection)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negotiation)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 (investigation and report)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promotion)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在经济、文化与科学领域友好关系。 3、使馆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 (1)使馆人员的组成 A、外交人员,又称外交代表(diplomatic agents/representatives),即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馆人员,包括馆长(head of missions)、参赞、武官、秘书和各种专员。 B、行政和技术人员(member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 ; C、事务人员即服务人员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2)外交代表的派遣 派遣使馆馆长和陆海空武官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其他人员可以自由选派,但接受国可以随时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员(persona non grata)。 (3)外交代表职务终止 任期届满: 派遣国召回; 接受国要求召回 ; 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 ; 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 。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指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为执行职务所享有的一切优惠权利和豁免。 2、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inviolability) ; 不得进入;特殊保护;不得征用、扣押、执行; 使馆档案文件无论何时何地不受侵犯; 使馆享有通讯自由; 行动及旅行自由 使馆免除捐税、免纳关税 ; 使馆馆舍、使馆馆长的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其国旗或国徽。 3、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 人身不受侵犯 ;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私人寓所及财产不受侵犯; 对接受国管辖的豁免权 刑事管辖的绝对豁免; 民事管辖的相对豁免; 行政管辖的豁免; 免除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免除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 四、使馆及外交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遵守接受国法律规定 ; 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 使馆馆舍不得用作与国际法不相符的用途; 不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一、领事关系法概述 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 三、领事职务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调查和报告。 办理护照及签证。 帮助派遣国国民。 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检查权,并给予协助。 四、领馆人员 (二)领馆馆长的等级 领事馆分为四级,相应地,领馆馆长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有关领事职务业已终止; 领事证书被撤销; 有关人员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 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等。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馆舍(consular premises)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 行动自由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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