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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章抽象行政行为

* * 第八章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点 我国行政立法的性质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程序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象的不特定性。第二,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第三,准立法性。第四,不可诉性。 二、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主要表现在: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行政立法所调 整的对象是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和行政关系;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主要表现在:①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②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则。 三、我国行政立法的性质 第一,《宪法》规定的模糊性 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90条:“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二,《立法法》的回应 (1)第8条规定意味着我国首次通过制定法形式确认了法律保留原则。 (2)第9条规定确立了绝对的法律保留与相对的法律保留之分。 (3)第56条规定明确了国务院不仅可以根据第9条之规定进行授权立法,而且可以依据宪法、法律进行职权立法。 四、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五、行政立法的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六、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 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一)行政立法程序的实体意义:“轻程序亦即轻实体”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始终没有规范化。尽管存在多种原因(包括一般认为的“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但在现实中缺乏或忽视对行政立法实体合理性的关怀,也是其中一个因素。在这个意义上,“轻程序”又是“轻实体”的一个结果。 (二)行政立法程序的核心环节——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经过适当考虑所有受影响的利益之后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就在微观意义上基于和立法一样的原则而获得了合法性。因此,立法机关的制定法无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听取意见的程序模式—— 美国的例证 正式程序(对抗式程序)的具体步骤: ①规章制定前,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规章草案或者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其它相关事项; ②相对人提出异议意见和有关证据资料; ③行政机关指定行政法官或者其他官员主持听证,当事人进行辩论、质证; 听取意见的程序模式—— 美国的例证 ④由听证主持人作出一项临时性裁决或者由行政机关主管官员作出一项建议性裁决; ⑤当事人对临时性裁决、建议性裁决提出异议,或者向行政机关提出一项自拟的裁决; ⑥行政机关作出最后裁决; ⑦根据听证案卷正式制定和发布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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