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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相关知识
公务卡相关知识 滁州市国税局 王金慧 目 录 公务卡的推行 公务卡的相关政策 公务卡报销程序 公务卡强制目录 我市现行公务卡使用情况 2013年关于公务卡工作打算 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现金支付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财务管理透明度,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行跨行办理公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9〕306号)相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所属单位推进公务卡改革,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指导,完成2010年所有二级、三级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的目标,并做好2011年向条件成熟的四级单位推进的准备。个别三级单位因受银行卡受理环境影响需暂缓推行公务卡改革的,省国税局须汇总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单位暂缓推行公务卡改革情况表》(表样见附件)向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单位暂缓推行公务卡改革情况表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行跨行办理公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9〕30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工作人员指在职干部、职工,不含离退休、长期病退和临时人员等。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等。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情况,适当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代理银行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预算单位既可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发卡行(简称同行办卡),也可以选择非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其他代理银行作为发卡行(简称跨行办卡)。 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发卡行提供的专门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 公务卡的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发卡范围仅限于有公务支出需要的工作人员。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跨行办理公务卡的预算单位还应当与发卡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及时告知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根据所属预算单位的公务支出规模,在限额内确定所属单位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各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不同使用人员的公务支出需要,在省局确定的最高信用额度内,确定不同持卡人的最高信用额度。持卡人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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