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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恭城瑶族习惯法中的长山制度研究.doc
广西恭城瑶族习惯法中的长山制度研究
【摘 要】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广西恭城县)的瑶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完整的习惯法体系,在物权归属和环境保护方面通过习惯法的形式确立了长山制度①,规定住所地附近的山林属于公产,归属集体,同时安排了具体保护措施,以这样的公共契约明确权属,保护林木,维持生态平衡。恭城瑶族习惯法中的长山制度对于我们今天的物权制度和环境治理都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值得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瑶族习惯法;长山;公共物权;环境治理;公共契约
【作 者】刘训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2 - 0106 - 008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习惯法中多有“神山”“神林”的名目保护山林,这是受民族崇拜和宗教信仰中的万物有灵思维影响建立的习惯法制度,有着浓厚的原始生态和自然禁忌的色彩。这样的习惯法制度多表现为对山林所有权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宗旨,是以自然禁忌约束和宗教迷信导向为基础的所有权和环境保护两项制度的融合,对外体现为本民族的公共契约。在广西北部的少数民族亦是如此,桂林的恭城瑶族自治县是多民族聚居地区,以瑶族居多,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习惯法体系,该地的长山制度更是少数民族物权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恭城瑶族习惯法中长山制度的历史溯源
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所处地理位置特殊,位于桂林东南部,毗邻广东,历史上是南迁民族的聚居地,是各少数民族和汉族进行深度民族融合的多民族地区,也是中原文化和岭南文化交汇的重镇,形成了异彩纷呈的民族文化和社会制度。在这些文化和制度中,瑶族习惯法中的长山制度则是财产制度和环保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起源于古代自然崇拜和宗教迷信的流变,完备于多民族社会的融合演化,符合习惯法发展的一般进路。
(一)瑶族习惯法长山制度的起源
在瑶族的历史中,自然崇拜、动植物崇拜、民族图腾以及宗教因素一直伴随发展,尤其是广西的瑶族,多是选择依山傍水的地域聚居,形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存法则,加之过去人的认识局限,“自然神秘、万物有灵”的思想成为其生活习俗和民族习惯的意识基础。所以广西的瑶族对维系自身生存的山林、河流等自然资源都非常重视,甚至作为崇拜的对象,形成了神山圣水的思想认识,并通过习惯法建立起山林的权利制度和环保规则。
1. 自然崇拜
自然崇拜是原始社会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少数民族在蒙昧时代的信仰起源。远古时代,西南少数民族原始初民相信万物有灵,将大自然的许多现象,如天空的日、月、星辰,大地的山、河、石土等都加以神化,并对它们进行崇拜。[1 ]68瑶族村寨附近的山岭树木就是在这样的自然崇拜中成为神山、神树,备受村民的保护,逐渐形成了长山制度加以规范。自然崇拜也就构成了长山制度的一个重要存在基础,奠定了长山制度的习惯法地位。
2. 动植物崇拜
我国很多少数民族都是以动物作为图腾加以崇拜的,瑶族民众将牛、狗等动物图腾加以崇拜,也有部分将山林中的野生动物比如蛇、龟等作为图腾。对于山上的树木尤其是古树,均奉为神明,认为古树有灵,人类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这样古树才会庇佑人类。例如,“在恭城瑶族自治县、平乐县等的少数民族村寨,随处可见参天的古榕树,房屋往往掩映在大树之中,一些年代久远的树木上还被缠上了红布条等象征吉祥和拜祭的标志。他们禁止砍伐房屋周围的古树,认为古树是神树,要保护。”[2 ]这是典型的植物崇拜思想,是长山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3. 宗教迷信
在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宗教的力量不可忽视,广西恭城县瑶族内部的宗教主要是道教和佛教,这两大宗教所推崇的崇敬自然、保护自然的信条是瑶族民众通过习惯法构建环保制度的重要基础。另外就是一些迷信的思想对习惯法的影响。瑶族自古就有鬼神之说,后来发展形成了祖先、家仙的鬼神思想,并且多将自己的先人埋葬在村寨附近的长山上,认为这样可以与祖先之灵同在,也便于祭祀。同时认为祖先的灵魂会常驻长山、庇佑后人。正是如此,长山有先人之灵,不得侵犯。
(二)瑶族习惯法长山制度的演变
广西恭城瑶族习惯法中的长山制度是本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事经济生活实践所创造的社会规则。近代以降,广西的少数民族受到外来的影响逐渐增多,过去那种“瑶还瑶、朝还朝”的封闭状态被打破,习惯法制度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恭城县瑶族的长山制度自然也不例外。在笔者生活的村寨,村民们确定长山后就在山上显眼的石壁上用白色油漆书写“?L山”二字,以显示其作为长山的标记,向村民以及外人彰显其中的物权和环保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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