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讲债权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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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讲债权法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保证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务人抗辩)。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对债权人抗辩)。 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六、保证期间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谢谢! 另外观点: 许霆是有罪的,但不一定要适用有期徒刑,法院可以采取罚金刑,例如,罚2万元钱,再追缴17万多元的赃款,“这样的判决可能更加符合大部分民众的期待。” 无罪派: 1。许霆跟寻常人一样,大摇大摆地进入了公共场所,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没有篡改密码,没有破坏机器功能,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取了钱故其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2。机器知道,银行就知道。银行有过错。将全部责任归咎于许霆不对。案发后整整20多个小时银行都不知道,不处理,银行没有警报机制,银行存在严重过错。 3。柜员机不是金融机构。在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解释说,一部有瑕疵、乱吐钱的柜员机是金融机构。柜员机是银行的设施,它必须是在银行的控制下才能视为“金融机构的延伸”,现在它出错了,金融机构不能控制它了,不能将其定性为金融机构。 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归民法调整。 不当得利产生法定之债,许霆有义务返还财产。 银行误操作是在许霆账户上多打入资金。如果钱包中被人多塞进了钱,难道我们还要为这些钱承担刑事责任吗? 许霆连续取钱的行为不甚道德,但钱包多出来的钱一次取出或多次取出有本质上的区别吗? 道德问题,民法上有不当得利返还财产,足以处理了。 (二)无因管理(voluntary service)   无因管理是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导社会互助的道德,如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善良管理。 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对于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反过来形成债。 无因管理的特征: 1.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 3.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 1.继续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 2.善良管理义务。 3.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 4.权益回转本人的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 《德国民法典》第677条规定,“未受他人之委任,并对他人无权利,而为他人处理事务,负有依本人之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适合于本人利益之方法而为管理之义务。” 第678规定,“违反本人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为管理人所明知者,虽有不可归责之事由,管理人对于本人亦应赔偿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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