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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二7P

刑法学(二)7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一)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 (二)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说,行为人实施的妨害国家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以下九类: 1.扰乱社会秩序; 2.妨害司法; 3.妨害国(边)境管理; 4.妨害文物管理; 5.危害公共卫生;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三)此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如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还有个别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在故意犯罪中,有的犯罪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赌博罪、倒卖文物罪。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的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类,它们依次是: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共35个罪名: (二)妨害司法罪,共17个罪名;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共8个罪名;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共10个罪名;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共11个罪名;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14个罪名;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12个罪名;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共7个罪名;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共5个罪名。 本章涉及到刑法91个条文,共计119个罪名。占刑法规定的全部罪名的四分之一强。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过失破坏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扰乱公共秩序,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类罪的特征如下: 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是指根据社会规范所维持的正常的公共状态。 2.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不法手段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此类犯罪中,大多数是作为犯,但也有个别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还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3.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在自然人犯罪主体中,主要是一般主体,但也有特殊主体。 4.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种类 本类犯罪共包括35个罪名。 二、妨害公务罪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下列几类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1)在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4)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委托的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关于暴力、威胁的方法 (2)关于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执行任务 (3)关于“造成严重后果” 3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 .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体而言,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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