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2014 - 天然气.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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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2014 - 天然气

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201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市除工业用户以外的中小型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用气人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去,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严密。需要另行约定具体条款的,须表述清楚。 5.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2014版)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 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 用气基本情况 1.用气地点: 。 2.燃气种类:□天然气 □人工煤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 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2.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 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必威体育精装版的标准执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5.体积修正: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具体如下: (1)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已安装了体积修正仪,修正仪将按标准状态进行体积修正。 (2)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未安装体积修正仪,则需按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体积修正。 (3)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第五条 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甲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 (1)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乙方可以为甲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申请调换适合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若甲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乙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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