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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章普通程序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的,应作出裁定。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程序恢复,中止诉讼的裁定自然失效。 二、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从而裁定结束诉讼程序。 如何处理? 被告险峰母亲身患重病,并赡养90岁的老母,每月仅靠1000元的退休金来维持生活。险峰的父亲67岁,已退休,与险峰母亲离异后组建了新的家庭。2000年,险峰患脑瘤后,父母先后给了他两万多元,之后拿不出钱,险峰曾向亲生母亲要钱。 因无力承担医药费,亲生父母起诉瘫痪儿欲断绝关系。此案原定于2006年5月24日开庭。然而,5月18日,33岁的险峰却因脑部肿瘤扩散治疗无效去世。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二、审理前准备(第125-132条) 审前程序与集中审理(台湾地区的经验) 二、审理前准备 (一)第125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二)第126条: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二、审理前准备 (一)第125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二)第126条: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三)管辖权异议(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四)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五)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六)追加和更换当事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七)其他准备工作。 如预收诉讼费用、移送案件、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 三、审理前准备程序与审判方式改革 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环节,从诉讼程序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来看,有一个共同的趋势:民事诉讼活动由偏重开庭审理,转向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成为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置目的较为单一,仅与审判主体的职能相联系,忽视了当事人及其律师作为诉讼主体的职能作用,这种作法本身容易导致将当事人及其律师作为诉讼客体来看待的倾向。因此,在目的结构设置上存在着巨大的缺陷。 从交叉询问说起 美国总统林肯曾是一名律师。有一次,他替一位被告进行辩护。这位被告被控持枪杀人,但在审讯过程中,被告却不认罪,坚决声称自己是清白的。但对方的证人却一口咬定他亲眼目睹了被告杀人的全过程。 证人提供的证词:7月20日晚上10时,我站在一棵大树后面,亲眼看见被告在离大树西边30米处的草堆旁用枪击毙了死者。因为当时月光正照在嫌疑人的脸上,所以我看得非常清楚。杀人者就是被告。 林肯辩护:那一年的阳历7月20日是上弦月,10点钟时月亮已经西沉,不会有月光,由此林肯推断证人在说谎。即使证人记错了时间,把作案时间往前推,月亮还在西天,月光从西边照射过来,如果凶手面向西,藏在树东边草堆后面的证人是根本无法看到其面容的;倘若作案者面向证人,月光照在作案人后脑勺上,证人依然无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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