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灣体育中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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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灣体育中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深圳湾体育中心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与 为将深圳湾体育中心为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综合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本着平等、互利、友好、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地址: 深圳湾体育中心的主体育场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深圳湾体育中心的综合体育馆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深圳湾体育中心的游泳馆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深圳湾体育中心的室外体育场地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深圳湾体育中心的运动员接待中心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深圳湾体育中心内的商业物业及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深圳湾体育中心内的停车场/库、公共通道、园林、草坪、空地以及构建物和配套设备、设施; 深圳湾体育中心的停车位、广告位等; 深圳湾体育中心内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设备、设施; 深圳湾体育中心内的办公设备、设施等其它动产。 本合同的标的物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委托运营管理标的物清单》为准。 本项下标的物的物业产权属甲方所有,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如根据深圳湾体育中心实际管理需要,乙方要求对委托管理标的物主体结构进行调整或变更使用功能的,应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并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乙方在受托期限内对深圳湾体育中心依法自主进行管理。 乙方保证在受托运营管理期限内,深圳湾体育中心各场馆均正常对外开放,场馆设施均获得正常的维护及保养,因此支出的全部管理、运营及维护成本,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期间的各项收益。管理、运营维护成本 运营管理期间的税费 乙方受托运营及管理深圳湾体育中心期间的各项收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税费。甲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乙方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本合同第条约定标的物本合同第条约定标的物本合同第条约定标的物2000万元的赔偿标准据实计算一次性赔偿给乙方。 本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乙方自行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经营管理期限,按照每年2000万元的赔偿标准据实计算一次性赔偿给甲方。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或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则按违反该条款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如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由该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前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发生争议的仲裁期间,对未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双方均应继续履行。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不可抗力事由,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由包括战争,政府征收或征用,政府制裁,封锁,禁运,罢工,暴动,骚乱,恐怖行为,瘟疫,火灾,爆炸,超出建筑物设计防范能力之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天灾。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在此类情况发生后的1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理由。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60天,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深圳湾体育中心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毁损、灭失等且保险不能赔付的,由业主单位(甲方)自行承担。 合同终止或解除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终止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造成体育中心事实上无法运营,经双方协商,可终止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期限届满且未续签顺延合同的,可终止合同。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终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90日内,将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之标的物及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等,无条件移交给甲方。但本合同期内,因自然损耗已灭失的除外。 保证 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乙方控股母公司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保证乙方将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控股母公司须代为履行和承担相关义务。 本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合同履行期间,如有变更或补充事项,可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其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条款的含义和解释以及合同双方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双方各执 肆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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