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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青天”豫剧电影《包青天》的跨文类读法
“法眼”看“青天”:豫剧电影《包青天》的跨文类读法
张保华
1.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00081 2. 黄淮学院 驻马店 463000
摘 要:戏曲是俗文学的一种,历来遭遇统治者的轻视,与占据主流的诗文正统不同,它反映的是民间价值观念和生活理想愿景。在为数众多的“包公戏”中,《包青天》(又名《秦香莲》)正是这种民间愿望的典型化体现,它包含着丰富的法文化内容,尤其是其中蕴含的自然法意识,表达着底层民众对“自然权利”的合理诉求,对于今天的法制建设仍然不失其借鉴意义。
关键词:戏曲 《包青天》 法文化 以礼为法 自然法
产生于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开始对二者的互文关系进行研究,两个学科视域的对视,开拓了研究的新视野和新进境。这种研究视角从20世纪90年代由法学界的学者引入中国,逐渐引起相关研究者的兴趣,筚路蓝缕,拓荒耕植,出现了一批研究成果,如北大苏力教授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2006.6),复旦大学郭建教授的《古人的天平——中国古典文学名著中的法文化》(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10)等等。就文本材料而言,“包公题材”无疑应该受到“法眼独具”的研究者青睐,但不知什么原因,相关成果却较少能够看到。
“包公戏”在中国流布甚广,家喻户晓,尤其是《包青天》题材,在许多地方剧种中都是“重头戏”。戏曲是俗文学的一种,历来受到统治者的轻视,与占据主流的诗文正统不同,它反映的是民间价值观念和生活理想愿景。“包公戏”的主角包拯,史有其人,宋史记载:“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史上的包拯廉洁自律、刚正不阿,他正刑明禁、惩贪治污、平反冤狱,在当时就已经妇孺皆知。其后历代民间艺人和文人据此史实,用故事、说唱、小说、戏曲等多种艺术形式,逐渐塑造出一个不畏强权、为民请命的“青天”形象。应该说,在封建王权、特权统治之下,能出现包拯这样的清官,实属难能可贵,因而在其原型基础上不断再创造、再加工的文学形象包拯,实际上寄托着底层民众的吏治要求、正义呼声与实现公平的路径想象。豫剧电影《包青天》虽然是1980年拍摄的,新中国宪法也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隆礼重法则国有常”,实际上“礼”是宗法社会维护壁垒森严等级秩序的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礼记》中“纷争辩讼,非礼不决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等表明“礼”维护社会秩序的一般法律功能是明显的,违反“礼”,就是违法。《包青天》中秦香莲状告陈世美的三条大状“欺君罔上,抛父弃母,杀妻灭子”,除了第三条是刑事案件,前两条都是为礼教所不容——传统中国以孝治天下,由“孝父”衍生出“忠君”,而历代的统治者无不以对待君王的态度作为判断忠逆、定罪量刑的标准,因而陈世美这两条大罪,属“大逆不道”,几乎“十恶不赦”。
另外,中国古代以“礼”为法,并不是没有变化,如《礼记·曲礼》1; 视“三纲”为“天下之常道”2,强调义务本位;“口含天宪”3,以统治者的利益、意志为转移等等,虽然都以“神”或“天”为立论出发点,但事实上完全违背了“天性”。
《包青天》中包拯从开始一直以尽忠宋室,维护宋王朝的统治为目的,并以之为严格执法、力斩驸马的法律依据,理直气壮,但最后圣旨下达时,则变得畏首畏尾。“看起来国法没有人情重,头顶上压了一层又一层”道出了皇权凌驾于一切之上的特权性和“为臣者”的无奈、矛盾,面对圣旨,他几度妥协、犹豫,要资助秦香莲盘缠,让其放弃告状回家乡,自己也要辞官离京等。但包拯形象的高大之处,这出戏最耐人寻味之处,就在于最终他力抗圣旨——“天宪”,凭着“天良”,处死了陈世美。所谓“天良”,实际上就是西方自然法伦理旨向的中国式表达,在剧中“天良”或显或隐,作为一条线索以不同的形式一直存在在剧情进程中,如韩琪、包拯口中分别出现的“清白”、“热血”,他们口中的清白不是我们熟知的明代诗人于谦的忠君式清白,即保持操守、气节的洁白无瑕,其清白是天良、良知、同情弱者的人性底线的完整坚守;“热血”则是中国独有的、在此姑且称之为“血性文化”,亦即站在民间正义立场上刚烈的侠义行为的表现。再如包拯“这官司我不能秉公断,对不起足下黄土,头上青天”唱词中的“黄土”、“青天”,实际就是主持公道、主宰万物的“皇天后土”之意。最终,在秦香莲悲愤的“官官相卫有牵连”,“驸马官大你不敢斩,先斩我黎民秦香莲” 的指责下,包拯“一股热血往上翻”,一种基于弱者本位的义勇,使他不顾一切阻拦,将陈世美正“法”,此“法”已是自然法之“法”了。
三
《包青天》可能是最为典型的“清官戏”了,而“清官情结”也是一个涉法问题,并且是隐含的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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