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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卫生系统信息平台建设服务合同
菏泽卫生系统信息平台建设服务合同
甲方:菏泽市卫生局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电信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关于推进山东信息化建设行动计划》(鲁经信信推字[2010]511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及实现全市范围内移动支付的要求,甲乙双方在菏泽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服务领域自愿结成战略合作关系,乙方将利用自身在综合信息方面的网络、人力、技术和经验优势,向甲方提供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网络建设、数据中心搭建、应用软件提供、通信服务、系统维护升级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等一体的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整体服务。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菏泽市卫生信息平台项目”指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菏泽卫生系统综合信息平台业务服务,包括网络建设、数据中心搭建、应用软件提供、通信服务、系统升级维护、咨询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菏泽市卫生信息平台项目服务内容
2.1 项目名称:菏泽市卫生信息平台。
2.2 实施范围:菏泽市卫生局,牡丹区、开发区、郓城县、巨野县、鄄城县、东明县、定陶县、曹县、成武县、单县卫生局,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2.3实施内容
2.3.1网络建设:由乙方搭建市、县、乡三级卫生IP专网,村级卫生室采用3G网络或宽带互联网通过VPN认证登陆专网。
2.3.2 数据平台:数据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即在市级建设统一平台,平台部署在乙方机房内,由乙方搭建并维护。
2.3.3平台应用软件:包括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控系统、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系统。
2.3.4 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乙方为甲方搭建办公自动化系统,在电脑终端和手机终端上实现公文处理、工作安排、信息发布、单位通讯录、信息应用、100M移动邮箱六项办公功能。
2.4 建设工期
第一阶段,搭建市级软、硬件平台,选择两个县区为试点,首先实现本县区范围内的新农合监管系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新农合监管系统基础上实现涵盖新农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统一管理平台和信息数据系统。同时建设甲方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公文处理、工作安排、信息发布、单位通讯录、信息应用、100M移动邮箱六项办公功能。一期工程于2011年2月15日开始,2011年4月31日前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2011年5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基础上,试点之外的其他县区,实现涵盖新农合监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全市统一管理平台和信息数据系统。二期工程于2011年5月1日开始,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2011年7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
第三阶段,第三阶段在第二阶段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在甲方的统一协调下,甲乙双方共同制定数据交换标准,整合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建设全市居民健康一卡通,实现居民就诊、报销、公众卫生服务一卡通用。三期工程于2011年7月1日开始,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2011年9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
2.5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甲方提出变更要求,双方可经协商以书面形式顺延工期。
2.6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完工,乙方逾期交付工程的,按 元/日支付甲方违约金,如逾期30日(含30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 居民健康一卡通标准
居民健康一卡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行业必威体育精装版颁布的行业标准。居民健康一卡通卡片采用IC卡、RFID卡(CDMA手机卡)两种卡标准,卡、证配套,方便居民就诊或结报医药费用。
甲乙双方共同落实市政府关于“完成一卡通业务与手机业务的融合”的工作要求,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参合群众办理居民健康一卡通RFID卡,并保证CDMA手机卡在居民健康一卡通卡片中的占比每年增长1%以上。
第四条 与服务相关资料的所有权
4.1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服务期间信息平台应用软件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4.2 信息平台产生的业务数据、信息以及相关的资料,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均归属甲方。
第五条 工程验收
5.1 工程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书,甲方接到乙方验收申请书10天内,由甲方确定具体验收时间,组织甲方相关人员(市卫生局相关部门、县区卫生局、卫生院),并通知乙方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是严格按照合同中与甲方约定的服务内容。
5.2验收以县区为单位进行,验收依据是本县区内卫生局、县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所有软件安装调试完毕后,开机进入系统工作正常,系统功能符合附件二和乙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功能描述。
5.3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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