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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行为
一、市场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六、商业诋毁行为
七、限购排挤 垄八、行政垄断行为 断九、低价倾销行为 行十、通谋投标行为 为十一、搭售行为
1、市场混淆行为概念
市场混淆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行为。
2、市场混淆行为的主要类型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确认要件:
(1)经营者与他人为同业竞争者
(2)注册商标是他人的,而且在保护期内
(3)假冒行为造成了商品的混淆
相同商品
同业竞争者
类似商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
1、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是认定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混淆:整体视觉原则、第一印象原则、多数认同原则、前后混淆原则 、“添加不影响属性”原则 相同的效果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正面混淆 反面混淆
B、仿冒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构成: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知名商品。
二、擅自使用这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结果造成混淆,购买者误认。
四、他人为同业竞争者。
认定:
第一,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相同地域范围内使用在先原则。不同地域,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关于“特有的”认定。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三,关于“包装” “装潢”
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
第四,关于“混淆误认”的认定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构成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认定
第一,关于“企业名称”和“姓名”的认定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关于“使用”的界定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
D、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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