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2016年秋季《刑法学》期末考核答案试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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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师2016年秋季《刑法学》期末考核答案试题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刑法学》 满分100分 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3、简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 4、交通肇事罪有哪些特征? 5、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 论述题(共20分) 1.论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三、案例题(每题20分,共40分) 1.杜某,1985年生。韩某,1985年生。周某,1985年生。2000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某、韩某、周某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3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于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周某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12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2. 2000年5月至2003年10月,保险业务员刘某利用作废保险单、收据及印章,伪造险种,引诱王某等人投保,骗取保费10万余元不入账。后刘某携款潜逃。 问: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案 一、简述题 1、答: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 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 当然,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 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对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自首犯、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宽处罚,对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要按照强奸从重处罚等等;在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 如果是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的, 也允许乃至要 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其关键,在于犯罪人、被害人的身份等个人情况对犯罪的 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无影响,有影响的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 所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是孤立地、机械地调节刑法适用的,它要和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等相互配合来合理地调节刑法的适用。 2、答: (1)根据刑法学相关理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却是有区别的。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首先,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明知”比“预见”要具体、要全面。其次,间接故意是为了实现其他犯罪意图或非犯罪意图而实施行为,而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所以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最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并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3、答:防卫挑拨又称挑拨防卫,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 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这种“防卫”行为从形式上看可能完全符合正 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但因防卫意图是防卫人出于侵害对方的动机而故意诱发不法侵害, 因此, 这种防卫本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 因此其所谓的防卫实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 为。对防卫挑拨要予以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答:(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行为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即交通肇事行为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3、违反法规的行为与肇事结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 (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5、答:(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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