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论价格认证在价格监管中的职能定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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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论价格认证在价格监管中的职能定位

试论价格认证在价格监管中的职能定位 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 按照价格认证机构改革的总体设想,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价格行政裁定职能、从事公共服务的国家设立的机构。价格认证作为对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与价格检查、价格监测、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一样,成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履行价格监管职能中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抓手。本文从透析价格认证工作的主要问题出发,拟对价格认证在政府价格监管职能中的定位依据、基本内容及其配套措施等改革路径进行探讨。 一、当前价格认证工作定位偏差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认证工作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引导、处理和解决价格矛盾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特殊形式,需要充分体现“立足职能,彰显公正,定纷止争,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然而,在价格监管实际工作中,价格认证的目标定位还不甚清晰,角色定位还不够准确,业务定位还不成气候。具体来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社会服务轻监管定位。当前,价格认证机构主要接受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的委托,对当事人之间因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确认、确定和裁定时,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服务功能放大和“溢出效应”的释放。但是,价格认证工作对如何适应价格主管部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如何围绕价格监管职能选准定位、拓展路径,缺乏系统的思考和对策。 二是重辅业争抢轻主业打造。不少价格认证机构把单纯创收、提高福利收入放在首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跑马圈地,饥不择食。尤其是与社会中介机构相重叠的竞争性业务,大多是零敲碎打,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相反,那些有助于强化价格主管部门监管职能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认证项目,价格认证工作却明显缺位、不到位。 三是重业务拓展轻规范运作。有些价格认证机构名义上“退出市场,专司涉案”,实际上仍然在从事中介评估业务,大办经济实体,既吃着国家的“黄粮”,又端着市场的“饭碗”。致使不少该做的业务不去做、没做好,不该做、不能做的业务却盲目去做、违规去做。当业务拓展与行政规范相冲突时,价格认证机构很难规避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四是重改革试错轻法规推进。从总体上看,各地价格认证工作还基本停留在 “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是大多数价格认证机构的主要工作思路。与此同时,价格认证法律法规建设和推进却明显滞后,特别是国家宏观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资源严重短缺,放大了价格认证工作在价格监管职能中的定位成本。 我们认为,造成价格认证工作失衡错位的主要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价格认证工作与价格监管工作存在着突出的“两张皮”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价格认证机构往往独善其身,相对封闭,自我循环,主动与委局价格监管职能挂钩不紧,联系不多。价格主管部门在配置价格监管资源时,通常没有把价格认证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弱化了其特有监管职能的发挥。少数地方甚至误把价格认证中心当作分流全局富余人员和创收花钱的一个工具。 其次,价格认证工作的事权和财权极不对称。从改革大方向看,价格认证中心必须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直至成为实行公务员管理序列的行政单位。在这个过渡阶段,大多数价格认证机构除了有少量的刑事案件价格鉴定经费外,基本上没有其他财政拨款来源,只能被迫把解决吃饭问题放在首要位置。由于缺乏财政经费的有效保障,价格认证工作的职能定位难免不受到经济利益预期异化的干扰和误导。 再次,价格认证工作“游戏规则”的设计缺陷带有明显的市场化和趋利化特征。无论是从委托主体看,还是从受理的具体业务看,目前价格认证工作所依据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与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游戏规则如出一辙,近似复制和翻版。当价格认证中心还是一个为了解决生存危机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时候,这种游戏规则的导向值得同情。相反,当价格认证中心已经或即将成为一个行使价格行政裁定职能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时候,继续无条件地拘泥于这种“游戏规则”的羁绊,价格认证工作很可能无法从中找到正确履行价格监管职能的目标定位。 二、价格认证工作职能定位的理论依据和基本内容 价格认证工作是协调、处理价格争议、进行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确定、确认或裁定活动,属于政府价格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价格监管方式不同,价格认证监管主要由具有注册价格鉴证师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从技术、经验和定量的角度,对各类主体所委托的特定财物价格进行“一事一议”的认定和证明。重视和强化价格认证工作这种特有的监管职能,是完善政府价格监管职能、提高价格监管水平的必由之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通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生产经营者比消费需求者拥有更多的商品和服务成本信息资源,能够操纵和主导市场交易价格的形成,损害公平交易规则,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为了遏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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