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学研究的五个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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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研究的五个关系

张明楷:刑法学研究的五个关系    【中文摘要】我国的刑法学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当下特别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第一,强势理论与弱势理论。刑法学的研究应当从弱势理论着手,而不必以维护强势理论为目的。第二,真问题与假问题。刑法学中的真问题,应当是前提真实与客观存在,具有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并且能够寻找到答案的问题;刑法学应当研究真问题,切忌将假问题当作真问题。第三,前见与偏见。刑法解释只能从前见出发,并且随时准备对前见进行修正,而且必须消除自己的偏见。第四,价值判断与逻辑结论。任何解释者都不能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当作逻辑结论,也不应随其所好地接受任何价值判断。第五,学术批判与自我反省。刑法学研究主要是一种批判性思考,批判性思考并不只是批判他人的观点,还应包括对自己观点的反省。    【中文关键字】弱势理论;真问题;前见;价值判断;自我反省    【全文】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还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疑难案件未能适时提出妥当的解决方案,没有充分发挥刑法学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可以肯定与刑法学的研究方法相关。本文旨在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刑法研究中的几个关系问题略作探讨。[1]   ?   ?一、强势理论与弱势理论    (一)强势理论的强势地位    在一门学科内,就争论问题所形成的理论,可以分为强势理论与弱势理论。所谓强势理论,大体是通说或者是多数说;弱势理论,则是少数说乃至个别说。众所周知,在我国刑法学中,通说基本上是强势理论,如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性理论,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财产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理论,都可谓刑法学中的强势理论。与之相反的一些理论,大体上可谓弱势理论。    强势理论容易被司法机关采纳。司法工作人员运用强势理论处理具体案件时,即使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否认强势理论,而是认为刑事立法存在缺陷,或者认为得出不妥当的结论也是理所当然。人们习惯于认为,如果一个观点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同,没有受到任何批判,这个观点就是权威的、有价值的;很多学者希望自己的观点成为通说,或者习惯于站在通说的立场,也有学者将少数说或者个别说本身作为该说不能被采纳的理由。[2]    其实,一个不可能或者不会受到批判的观点,一定只是讲出了最基本的常识,因而没有什么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例如,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在我国的刑法学语境中,这一表述可谓千真万确,但没有任何用处。因为它只是告诉你:开始杀人时是杀人罪的着手,开始抢劫时是抢劫罪的着手,开始盗窃时是盗窃罪的着手。问题是,如何判断“开始杀人”、“开始抢劫”、“开始盗窃”?通说什么也没有告诉你。显然,一个千真万确的表述,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二)弱势理论的学术价值    但凡超出了最基本常识的观点,总会受到批判。可是,只有超出最基本常识范围的观点,才可能具有价值。换言之,一个受到批判乃至被多数人批判的观点,反而会具有重大价值。学术观点生来就是供他人批评的;具有受批评的价值,才具有学术价值。也可以认为,对一种观点的批判无疑是对该观点的重视,如果一种观点连被批判的价值也没有,就说明它没有任何意义。少数说往往能够对强势理论构成威胁,而且可能言之有理,强势理论有必要回应少数说,乃至修正自己的学说。所以,应当承认、尊重受到批判的少数说的学术价值。    刑法学总是要通过否认既有理论而向前发展。事实上,“一项归纳或演绎是否公平/合理,是要由专家圈子在一段时间中决定的。在随后一轮中另一群人可能拒绝这个决定,否定检验的有效性^科学就是这么发展的。”[3]换言之,一门学科总是在不断地建立一种理论、推翻这种理论、再建立一种新理论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的。刑法学不仅要通过否认既有理论向前发展,而且必须通过否认强势理论向前发展。只要强势理论永远都处于强势地位,就表明刑法学没有发展。如同船上所有的人都坐在船只的一边划桨,只会导致船只原地打转而不可能前行一样,倘若所有刑法学者都维护刑法学的强势理论,只能导致刑法学停滞不前甚至倒退。人们习惯于认为,德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三阶层理论,没有变化。其实,就犯罪论体系而言,一种刑法理论在德国占通说地位的时间不会超过30年,而且在德国也并非只有三阶层理论。“回首过去,自然主义与新康德主义刑法体系各维持了卅年的优势,而目的论刑法体系居于擅场之地位则持续了廿年。从功能性刑法体系创建之时起亦有廿年来余。”[4]如果学者们满足于现有的强势理论,视其为绝对真理,永远维护而非怀疑,就不可能有刑法学的进步与科学发展。    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没有终点。“像绝对的必然性,绝对精确,最终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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