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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白益民.日本综合商社的全球矿业布局[EB/OL].477625.html, 20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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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与相关概念辨析
王梦蝶
(安徽财经大学,蚌埠 200042(邮编))
摘要:碳关税是不是关税,其与碳税、边境调节税、碳壁垒、绿色壁垒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何,都有必要进行厘清。确定碳关税的法律性质是研究碳关税问题的前提。事实上,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中出现碳关税这个术语。《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的“国际排放权储备项目”是碳关税的国内法原型之一。由于碳关税这一名词的出现已是既成事实并已被普遍接受,因此重要的不是碳关税这一表述是否正确,而是对碳关税的法律性质做出准确界定。
关键词:碳关税;碳税;边境调节税;碳壁垒;《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
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之后,有关碳关税的媒体报道铺天盖地,有关碳关税的研究成果也逐渐增多。碳关税是不是关税,其与碳税、边境调节税、碳壁垒、绿色壁垒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何,都有必要进行厘清。对碳关税法律性质的确定是研究一切碳关税问题的前提。事实上,《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并没有出现“碳关税”的表述,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也没有出现碳关税这个词语。因此,碳关税的法律性质还不明确。一种观点认为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CO2排放关税。[1]其他的文献也大多采这种观点。但也有观点认为碳关税不是关税,而是与碳有关的边境调节税。面对这种混乱局面,对碳关税的法律性质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碳关税的提出
(一)欧盟有关碳关税的讨论
在2006年11月6日至17日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法国前多米尼克德维尔潘彼得曼德尔森无需最不发达国家占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比例不到0.5%的国家。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表示,如果美国制定了减排计划,而其他,。碳关税WTO规则税规定GATT1994第2条第2款(a)项(以下简称第2.2(a)条。GATT1994第2.2(a)条的原文为,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对任何产品的进口随时征收下列关税或费用:a)对于同类国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且等于一国内税的费用;GATT1994第2条第款GATT1994第2.2(a)条的文本进行分析。
GATT1994第2.2(a)所规定的边境调节税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对与国内产品相似的进口产品征收的费用,第二种是对全部或部分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征收的费用。对于第一种类型,没有太多争议,在这种类型下被征收碳关税的产品是与国内燃料属同类产品的进口燃料,因此这种类型的碳关税可视为边境调节税。然而,从目前一些国家对碳关税的提议来看,碳关税主要是指针对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来征收的。这就涉及到了第二种类型的边境调节税,即对全部或部分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征收的费用。但是,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是否属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则存在着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解释“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此处的“物品”是否必须是物理包含入进口产品的物品。有一种观点认为,第2.2(a)条的措词已经将其适用限制在能物理包含入最终产品的物品上,即该物品必须实质存在于最终产品中,这样就排除了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或化石燃料适用边境调节税的可能性(但并没有排除对燃料本身征税进行调节的可能性)。[18]但是,这种观点实际上对“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进行了狭义解释。将来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解决碳关税争端时不一定会采纳此种狭义解释,反而有可能认为某些产品在制造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会排放二氧化碳的燃料,这些燃料当然也是“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因此,对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排放二氧化碳的燃料所征收的费用可视为边境调节税。
综上所述,碳关税与边境调节税有重合的部分,但并不完全等同。当碳关税表现为要求进口商为进口产品交纳的与同类国产品承担的碳税相对应的费用时,碳关税可视为边境调节税。当碳关税表现为要求进口商为进口产品购买的排放配额时,碳关税不是边境调节税。同时,并非所有的边境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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