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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精要
* * * (五)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2.是独立自足的文件 3.是一种单据交易 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UCP500第14条A款规定,对于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当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若有的话)有义务:(ⅰ)对已承担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进行偿付;(ⅱ)接受单据。” 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 2.独立自足的文件 UCP500第3条阐明了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的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 (据合同约定开,L/C一经开出,就构成了开证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契约关系,银行仅凭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来决定是否偿付款项,而与任何其他合同无关) 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对于信用证与合同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依据B.信用证的履行受买卖合同的约束C.有关银行只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信用证业务D.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时合同是其依据E.信用证的履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案例11-3 1986年底,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客户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1万美元。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二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客户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987年2月6日开出A-01-E0100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A公司发现信用证的 包装条款与合同有出入,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二箱一捆。没要求外套麻包。有关人员经过推敲,认为信用证收汇方式,应遵循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当信用证与合同有出入,应凭信用证,而不凭合同,以保证安全收汇后运往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行上海分行办理收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核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后的N天,全套单据由中国银行寄开证行,整个过程并无异常。但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香港客户致电A公司声称:“兹告发现所有货物未套麻包,现通知你,我们的客户不会接受此种包装的货物。请告知你们所愿采取的措施。” 分 析 1.信用证与合同的独立性 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的法律文件。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买卖合同则是买方和卖方之间订立的契约。 2.信用证条款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的变更 不能以信用证包装条款的变化来推断合同条款的变更。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在信用证条款和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如按信用证办理则可能会授对方以把柄,以违反合同为名提出赔偿的要求。 在此案中,包装条款是销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作为卖方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以信用证为依据,不按合同条款办理被对方提出赔偿是有道理的。但它如按合同条款办理,就会有因单证不符而遭到银行的拒付风险。凡涉外经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信用证上有所更改,造成两者不一致时,作为卖方,应尽早向客户指明不符条款,令其修改信用证,以实现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即便囿于一些客观条件,改证有困难,至少应让客户确认,以便履约交货时,既不违反合同,又能保证信用证下的安全收汇。 3.是一种单据交易 UCP500第4条和UCP500第15条分别规定单据与货物、服务、履约行为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履约行为”即是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是不管贸易合同、不管单据真伪、不管是否履约的“四不管”,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要求严格一致就行了。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 案例 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 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问: (1)为什么银行拒付?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案例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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