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桥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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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桥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随迁子女入学统筹积分试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用足、用好本镇教育资源的前提下,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申请人数超出各校招生计划总数,即启动《2017年江桥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迁子女学位统筹积分管理办法》,依据积分高低依次录取,其余学生由镇教委递请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全区统筹安排。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上海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嘉定区2017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园)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镇实际,统筹安排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规范招生行为,落实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招生原则。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实施本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学位统筹积分管理的内容和标准,做到学位公开、办法公开、结果公开。 3、统筹协调原则。结合全镇学校学位数和申请入学学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入学。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起始年级随迁子女招生工作。 2、申请对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位统筹积分: (1)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在江桥)。 (2)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本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分值排序: (1)以父母一方基本申请条件及在江桥居住年限、社保缴纳、房产等情况作为积分依据; (2)父母递交申请入学相关材料,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根据分值高低,由高及低录取,至学位额满为止。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由镇教委办牵头全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随迁子女学位统筹管理工作。 2、控制办学规模。各学校合理控制学校规模和班额数,原则上公办学校班额数控制在40人,民办学校班额数控制在45人;经教育局备案批准,公办学校班额数可适当放宽至45人,民办学校班额数可适当放宽至50人。 3、健全验证制度。严格相关入学条件和材料审核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随迁子女及其父母的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缴纳社保证明、或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经核实,发现伪造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不符合“合法居住”等入学条件的,即取消当年申请入学资格。 4、规范统筹排序。加强随迁子女的统筹安置管理,根据辖区内公办、民办学校学位数,严格按照学位统筹管理办法,按分值高低依次录取。 6、加强监督公示。各学校、村、社区要及时将计划招生数、学位统筹管理办法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和家长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本管理办法由江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江桥镇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2017年江桥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迁子女入学 统筹积分试行管理办法 基 础 《上海市居住证》日期截止报名登记日,居住地在江桥。 上海市居住证 父母满3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及连续3年有效的在本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 ①临时居住证(居住地在江桥)年限计算时间:从首次发证日起到2017年6月30日; ②连续3年在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从首次登记日起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 临时居住证 灵活就业登记证明 市教委关于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加 分 具体内容 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年限 30分 《上海市居住证》日期截止至2017年4月23日每满1月得0.1分(居住证日期须连续,且以在江桥的居住年限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 居住证原件 本镇产权房 30分 持有产权房房产证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 社保缴纳 20分 父母缴纳社保至2017年4月23日正常缴费满12个月,每月得0.1分,累计不超过20分(补缴不得分)。 社保缴纳记录证明 重大贡献奖励 分 奖励证书 注:①加分指标按“基础指标”中持证人的相关材料予以审核。 ②有以下情况者“一票否决”:父母提供虚假材料的;从事非法行医、非法办学等“六非“行业的;不符合“合法居住”等入学条件的,即取消申请资格。 ③并列积分以居住证日期、本镇居住年限排列先后顺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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