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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金案例(综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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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案例(综合): 案例1: 2005年3月17日,夏某与母亲一起到房产公司售楼处看房,观看了房屋模型和现场后,看中了一套房。因整体楼房尚未竣工,未能进入居室内查看。当日,夏某的母亲带夏某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了订金3万元,约定10天后签订正式合同。认购书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如卖方原因买方不能签订购房合同,卖方须退还买主订金,如买方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合同,卖方不予退还定金。”到期后,夏某认为在签订认购书时房产公司隐瞒了该居室内含阁楼的事实,剥夺了自己的知情权,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退房。而房产公司认为:虽然夏某未进入该居室查看,但售楼人员已提供了该居室带阁楼并标有尺寸的户型图,并没有隐瞒事实和剥夺夏某的权益,尽到了告知义务,且夏某退房申请上所写的退房理由是其“资金紧张及交房较晚赶不上结婚时间”等,房产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同意退还定金。 定金该不该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手表1000块,每块单价100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块表单价120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 (1)定金条款是否全部无效? (2)定金条款无效是否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4)如果甲公司只请求支付违约金,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6)若乙公司本已准备了1000块手表,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灭失,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通报了此情况,问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7)若乙公司不能交付手表的原因是因为相邻的丁工厂失火(因消防设施不全所致),延烧及甲公司的仓库,导致1000块手表灭失,问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丁工厂应否承担责任?向谁承担责任?1、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即超过合同金额20%的部分无效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低于20%部分仍然有效 3、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两者只能取其一 4、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可以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约定违约金高于其实际损失,法院可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的损失小于其可以获得的违约金数额。具体参见合同法第114条。 5、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合同责任限于签署合同的双方,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从理论上讲就是合同之债的“对人权”或“相对性”。 6、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一般而言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乙公司未能交货,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违约责任强调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违约,不管违约的原因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丁工厂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基于侵权之债。前不久,新浦区的周女士去某房产开发公司售楼处选房,售楼人员主动递上售楼书,上面有电脑制作的小区彩色效果图。周女士对小区中间的1号楼和2号楼较满意,两幢楼中间有绿阴休闲长廊,但提出等看到现房再定。经不住售楼人员的百般劝说,在得到不满意可以退房、退“订金”的口头承诺后,周女士预付1万元订购了一套住房。   半年之后交房时,周女士发现所谓的“绿色长廊”竟变成了自行车棚。当周女士要求退房、退“订金”时,售楼人员却以周女士交的是“定金”为由拒绝返还。周女士这才发现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的确注明“购房定金”。 ? ? 这“定金”和“订金”还不一样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 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 案例:定金“圈套”   南方网讯 今年2月中旬,朱小姐到海珠区某楼盘看楼,对其中一套是一口价三房两厅单位有点心动,在售楼人员的一番鼓动下,朱小姐在没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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