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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我省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五大流域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岷江、沱江两大流域强化控源减排,金沙江、嘉陵江、长江干流(四川段)三大流域以及黄河(四川段)加强保护和整治并重;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快建设“生态四川”、“美丽四川”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岷江、沱江流域的成都、眉山、乐山、宜宾、德阳、资阳、内江、自贡、泸州市,以及嘉陵江流域的绵阳、遂宁、南充、广安、达州市等重点控制区域水环境不断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金沙江、嘉陵江、长江干流(四川段)、岷江、沱江五大重点流域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2.14%以上;岷江、沱江、嘉陵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市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7.6%,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0%;全省地下水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黄河(四川段)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到2030年,金沙江、嘉陵江、长江干流(四川段)、岷江、沱江五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保持在85%以上;岷江、沱江、嘉陵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9%以上。黄河(四川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1”小企业。2015年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各市(州)牵头部门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同)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效果,促进和提高重金属和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总磷超标地区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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