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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陆商法的两种体系——商行为主义和商人主义.pdf

第l7卷第1期 南通职业大学学报 V0I.17 No.1 2o03年3月 JOURNAL OFNANTONG VOCATIONAL E Mar.2O0c} 欧洲大陆商法的两种体系——商行为主义和商人主义 朱淑丽 张 慧2 (1.南通职业大学 社科部;2.南通职业大学 建工系,江苏 南通 226OO7) 摘 要:19世纪欧洲大陆的两部商法典——《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制定确立了商法立法 的两种体系:商行为主义和商人主义。这两种商法体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从其确立至今,其 立法基础和理论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并随时代的发展变化面临着日益巨大的挑战。 关键词:商行为 商人 商行为主义 商人主义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327(2003)01—0029—04 Two European Business Dzgislation Systems: Business Conduct Doctrine and Mercantile Trader Doctrine ZHU Su—li ,ZHANG Hui (1.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2.Department 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NantongVocational College,Namong 2260O7) Abstract: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the enactment of France Commercial Code and Germany Commercial Code established two kinds of business legislation systems in European continent—— busil s8 conduct doctrine and mercantile trader doctrine.Those two commercial legislation systems are the offsprings of the specific historical conditions.Since its establishment to now,the foundation and theory of the lcgia~tion have been subj~ted to query by 11101~and 11101~people,and are Ilg a great challen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ime. Key words:business conduct;mercantile trader;business conduct doctrine;mercantile trader doctrine. 0 引言 1 商行为主义与商人主义 l9世纪,欧洲大陆的两个主要国家,法国和德 要回答上文所提出的问题,应该从商法调整 国,在立法体制上共采民商分立的模式,分别完成 的法律关系人手进行考察。因为任何法律现象的 了本国的商法编纂任务,制定出了各自的商法典: 存在都是为了处理某种法律关系:每一法律规则 (规范)的目的是要为法律关系的存在创造形式条 1807年9月,在拿破仑的主持下制定通过了《法国 件,没有对法律关系的操作就不可能对法律问题 商法典》;90年后,《德国商法典》也于1897年5月 作任何技术性分析。商法若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 正式颁布。在立法原则上,前者采用商行为主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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