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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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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何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在现实的企业经营中,我们时常遇到视同销售或进项税额转出,那么何以区分两种情况?又作何处理?接下来我们将分两种情况一一解读: 一:视同销售的经营行为 (即使不用于销售但还是要做增值税缴税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计税基础为:对增值部分进行缴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详细说明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非应税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   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4、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购进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17%)元计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 免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集体福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商品进销差价60 贷: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 例2: 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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