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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2000
婚姻家庭继承法2000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0分)
1.婚姻家庭制度
[解答] 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婚姻法调整的、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2.婚姻无效制度
[解答] 婚姻无效制度是指因婚姻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律制度,如重婚,违反近亲结婚的限制,受欺诈、胁迫的婚姻和患法定禁婚疾病等。
3.丧服制
[解答] 丧服制是指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丧服分为五等,一等丧服最重,二等次之,依此推算。服重则亲属关系亲近,丧期长;服轻则亲属关系疏远,丧期短。其五等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4.亲等
[解答]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亲等权越少,亲属关系越密切。即亲等权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成反比。它有两种计算方法,即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则是采用独特的代份计算法来确定禁婚亲范围的。
5.待婚期
[解答] 待婚期是指从确立婚约到迎娶结婚之间的期限;
6.家事代理权
[解答] 家事代理权是指古代家庭中其他成员代替家父执行家庭事务的权利。
7.继承权
[解答]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8.转继承
[解答]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9.遗赠扶养协议
[解答]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10.继承法律关系
[解答]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评述] 名词解释主要考查考生们对一些法律概念的理解准确与否。因此,考生们应准确地回答,不但要在内涵上,而且要在外延上界定被考查的内容,但无须多写,点到为止,因为此类题型的分值一般都不高,在2分一5分之间,客观上也不要求考生啰嗦个没完,只要写清基本涵义就可以了。
[解答参考资料] 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法律出版社。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经修订后于1999年4月1日起生效的现行收养法对原收养法作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解答] 我国1999年4月1日起生效的现行收养法对原来的收养法作了如下修改:
(1)收养人的条件:原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如下条件:①年满35周岁的;②无子女;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而新收养法则规定收养人的条件为: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2)新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旧收养法则无此规定。
(3)新收养法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眼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旧收养法则无此规定。
(4)新收养法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了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旧收养法也无此规定。
(5)我国新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旧收养法则无此规定。
[评述] 我国1999年4月1日生效的新收养法在很多方面对旧收养法作出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还增加了一些新规定,考生对此要有清晰的了解和把握。本文纯粹考法条的规定,但要求考生对新旧收养法作出对比,在此基础上才能答好本题。本题的考察说明考生记忆法条不要死记硬背,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只有这样,记忆才会深刻。
[解答参考资料] 新、旧《收养法》相关规定。
2.别居制度与离婚有哪些区别?
[解答] 别居作为一种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在教会法禁止离婚主义之下为不堪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设,其法律内涵是配偶双方暂时地或永久地解除同居义务。对于当事的夫妻来说,别居足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产生变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与日常生活中出于主、客观原因的单纯性分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就程序而言,别居制度有司法别居和协议别居之分。司法别居是经当事一方申请,由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别居。而协议别居则是由双方通过订立正式别居契约而形成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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