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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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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评价

对现有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分析与评价 一、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基础,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个体一生发展的奠基阶段。它对基础教育的巩固与发展,对国民素质的提高、消除贫困、缩小不利人群的差距乃至提升综合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L1 据美国一项长达30年的追踪研究表明:在学前教育上每投资1美元,可获得17.07美元的回报,其中4.17美元是对个体成长的回报,12.9美元是对社会公共事业的回报,体现在社会福利、补救教育、预防犯罪方面投入的降低,以及纳税的增加。学前教育如此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学前教育面临许多的问题。可是现有的政策法规并不能解决,需要学前教育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解决相关问题。而且,无论是作为人大代表的一些高校教授,还是普通平民,对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多。笔者从个人的角度研究了现有的法规中已有的规定及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相关建议,以期能给将来的学前教育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建议或启示。 二、学前教育法规的历史沿革 1.建国前。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公布的学校教育制度,包括蒙养院,从此,我国的学校教育在制度上得以确立。在奏定学堂章程》中,专有蒙养院章程家庭教育法章程部分,这是我国第一部学前教育法规。 2.建国后。1949年至2008年有关的幼儿教育的重要文献有108项,其中相关法律5部,包括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政策性文件和法规83项,如幼儿园指导纲要和规程;有关领导人讲话、报告和题词11项及其他相关文件9项。 这里限于篇幅,仅列几部相对重要的法规。 1951年,颁布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实施幼儿园的组织为幼儿园”,明确了幼儿园教育为我国学制的第一个环节,把幼儿教育纳入学制系统。1952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试行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195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1956年2月,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关于托儿所、育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对托儿所、幼儿园的领导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966年~1976年,十年的动乱给学前教育事业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学前教育事业没有得到发展。1988年1O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分别在1989年、1991年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1991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2月,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幼儿教育的发展目标是“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12月卫生部、国教委颁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6年3月,国家教委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确定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1997年又颁布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就“九五”期间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措施保障等提出了基本要求。1998年12月,教育部制定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与求知的欲望”。 从以上学前教育法规的历史沿革,我们可以看到学前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是让人感到欣慰的。但在现实中,学前教育的“地位”却并不高,幼儿教师在很多人眼中不过是照顾孩子的“阿姨”而已。它并不与中小学“同起同坐”。而法国早在1886年颁布的《机构法》中,明确将学前教育纳入法国学制系统,即将幼儿学校纳入法国“实行初等教育的小学”范围之中。法国的学前教育不仅在法律条款中予以规定,在现实中也具有同等于中小学教育的重要性。 三、已有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关于我国学前教育的性质与任务的规定 1.现有的规定。在(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章第十九条中提到“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明确我国教育事业是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在(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中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明确了我国教育的任务。关于学前教育的任务,在(1989)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1996)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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