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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独两孩”政策热点问题解读
有关“单独两孩”政策热点问题解读
【问一】单独两孩政策具体适用于哪些人群?(独生子女界定有所调整)
答:单独两孩政策具体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换三层意思: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申请人只生育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
再婚家庭申请者按再婚家庭再生育情形办理。
独生子女界定问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请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具体使用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既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这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中对独生子女作的界定,是全国统一的}。根据上述独生子女的界定,下列情形均可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事实婚姻);
2.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含事实婚姻);
3.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办理了收养证);
注意:
1.单亲母亲或单亲父亲抱养的子女不能认定为“独生子女”。
2.再婚家庭因情况较复杂,国家卫计委将会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估计政策会从宽,请耐心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
【问二】单独两孩的实施时间何时计算?(省人大决定通过决定为准)
答:全省统一以2014年3月27日,即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的决定》这个日期作为单独两孩实施时间。
【问三】广东省“单独两孩”政策是否城乡统一实施,有无设定生育间隔?(没有生育间隔)
答:全省单独两孩政策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稳妥扎实有序地统一实施。
【问四】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对生育行为如何处理?(抢生处罚,抢怀补办手续)
答:(一)2014年3月27日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妻,应于2014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6月30日以后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省《条例》第63条第二款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原省《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7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省《条例》规定处理。
【问五】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
答:按照省《条例》规定,生育第二孩的法定程序是先向女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怀孕。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第一个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已怀孕的请提供怀孕证明);
4.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已享受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资料可从简);
6.《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
(二)办理流程(对资料完备的,市局建议25个工作日内完成)
1.填表。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
2.初审。有工作单位的,应先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无单位的,直接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审批(如果女方户籍所在地暂未放开单独两孩政策,男方户籍为我省,可在男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 3.审批。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接到《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计生局备案。
4.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审批意见后,应将安排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15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送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送达方式:上门送达,电话联系申请人领取,邮寄送达)。 对群众有异议的,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办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15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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