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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解读“葫芦僧断判葫芦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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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解读“葫芦僧断判葫芦案”

法律角度解读“葫芦僧断判葫芦案” 摘要: 本文从法律角度解析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主要讲了“葫芦僧断判葫芦案”的主要事件,经过。然后从法律的角度把这个案子重新审视了一下,剖析了本案背后反映出来的封建法制状况及弊端等。 关键字: 法律 红楼梦 封建 护官符 引言: 鲁迅在《绛洞花主小引》中有言,“《红楼梦》是中国许多人所知道,至少,是知道这名目的书。谁是作者和续者姑且勿论,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正所谓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因为视角不同,关心的东西也就不同。现在,让我们作为法律人,通过法律这一视角去解读红楼梦第四回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 葫芦僧断判葫芦案’。 故事简介 葫芦僧断判葫芦案主要讲述了贾雨村初次做官被下放后,到巡盐御史林如海家给林家千金黛玉讲课,后因贾母接走林黛玉,林如海自感无以为报,便修书一封给贾政,贾政便提拔贾雨村做了官。 雨村做官后第一件案子就是他的大恩人甄士隐的女儿英莲(也就是香菱学诗中的香菱)被拐子拐走,等养大到摸样齐全的时候,卖给了冯家做媳妇。可拐子贪心又将英莲卖给了呆霸王薛蟠,于是乎两家就都不肯收银子让人,薛蟠倚财仗势,“最是天下第一个弄性尚气的人”,于是指使众豪奴将冯渊打了个落花流水,把英莲生拖死拽去。冯渊人单力孤,花了钱,一念未遂,反送了性命。 当日在公堂之上,贾雨村听完冯家的话,当时气得就要捉拿薛蟠归案。正当他要发牌之时,旁边的一个门子就赶紧咳嗽了几声,雨村听见了,因为有了上次被流放的经验,就谨慎起来,没有发牌。退堂后叫来门子,原来这个门子就是当日葫芦庙里的一个小和尚,当初还服侍过贾雨村,后葫芦庙炸供引起大火后,无家可归就充了门子,甄士隐的女儿也是当晚丢的。这就是葫芦僧的来源,说的就是那个门子,葫芦案就是英莲被拐被卖的案子。雨村老练地先问门子该如何了结此案,门子就说只需给冯家一些埋葬费,至于薛蟠,因为四大家族势力庞大的原因,更何况贾雨村的官就是贾家帮的忙,此案的全部罪责就归于那个拐子了,验明正身,绑赴刑场。最后因为门子的一盘话以及门子所提供的护官府,贾雨村改变了审案初衷,最后徇情枉法,让薛蟠逍遥法外。然而出主意的葫芦僧的下场比较惨了,被贾雨村寻了个不是打发走了。 至此全案几乎已结,重点似乎在葫芦僧和葫芦案,其实不然,曹雪芹写这事也为了表现像贾雨村之流忘恩负义,徇情枉法,当初甄士隐送贾雨村进京赶考的费用时,他也不过寥寥几句谢语,如今碰上甄大恩人的女儿的案子,一点感恩之心都没有,冷如冰霜,对英莲也是毫不同情,想到的只有如何在官场中扶摇直上,就像薛宝钗曾经的《螃蟹咏》就是献给诸如贾雨村纵横官场之流。  二、法律剖析 那时看这个故事,只觉贾雨村的虚伪狡滑,门子下场的可悲,英莲的不幸,冯渊的痴情。现在再看,透过一个法律学者的眼睛,看到了古代司法的诸多弊端。 一、官官相护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到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护官符”,说是当时做地方官的人,都有这样一个名单,上书本地豪门大户的姓名、官爵,人称“护官符”。 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 阿房宫,三百里,住不下金陵一个史。 东海缺少白玉床,龙王来请金陵王。 丰年好大雪,珍珠如土金如铁。 丰年好大“雪”便是指薛家,薛蟠便是薛家的“呆霸王”。贾雨村甫到应天府任上就接到这样一件殴伤人命案子,刚开始甚为重视,“即拘原告之人来审”。门子是个官场老手,熟悉官场内幕和人情世态,便将这一情况告知贾雨村。依法断案的贾雨村因为听了故人门子有关“护官符”的点拨,只得按照“官场潜规则”敷衍了事,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 冯渊身亡,是人命官司,。在“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中,控告薛蟠杀人的冯渊的奴仆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薛家是应天府四大家族之一,名符其实的豪强人家,官府何敢得罪,更不用说官府代表朝廷提起公诉,以杀人罪追究其责任了,由此可见古代社会官官相护何其严重。 二、民刑不分 以现代法制为参照系,不管红楼世界是明是清,都在中国传统法制之范畴内。一谈起中国传统法制,就有人说“哦,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嘛!”不单许多法律人这样讲,就连非法律人也这样讲,可见这一观点影响之大。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中国古代民法与刑法一样,民刑不分。中国古代民商法典始终没有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翻开主流法制史教材,民刑不分是中国传统法制落后的特征之一。在现代法治社会下,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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