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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的视角金融体制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监管者的视角:金融体制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刘晓勇
【专题名称】金融与保险
【专题号】F62
【复印期号】2008年12期
【原文出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京)2008年4期第24~29页
【作者简介】刘晓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一、30年来我国金融体制的主要变化
(一)市场环境的变化
一是体制机制的变化。体制机制的巨大变化表现为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或者说金融资源配置从单纯依靠行政计划转移到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具体体现在:究竟是行政计划,或是市场机制,还是两者的某种结合,在支配规则的制定、规则的执行或市场交易的过程?金融市场的功能是资金融通,是进行资源配置。金融体制改革之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资金通过行政手段逐级下拨到生产企业。伴随着体制的变化,30年来,市场机制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发生了深刻变化。
二是市场规则体系的变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金融市场的规则体系或制度安排是最重要的市场基础设施。除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之外,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监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仅从法律层面即可看到30年中规则体系变化之巨大。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物权法》等。
三是引入了诸多新的变量。30年来市场环境的一个重要变化是越来越多的外部变量作用于金融市场。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从一个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封闭市场,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开放市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互动越来越频繁,影响越来越显著,范围越来越大。讨论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需要考察越来越多的外生变量。这些新生变量迫切需要市场主体和市场管理者给予重视。
(二)市场格局的变化
金融市场可以简单化地划分为若干子市场,即:货币市场(包括外汇市场)、银行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非银行金融市场,还有民间金融市场等。30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有了巨大发展,从金融资产与GDP的比例来看,1978年不到1/3,而到2007年年底,已经扩大到了3.4倍。总体上看,金融市场的蛋糕做大了,但资金融通主要依靠银行业机构提供间接融资的格局没有实质性改变。例如,2006年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仅为18:82。
当然,变化还是有的。一是各个子市场的规模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银行业市场已经从改革前国有专业银行“大一统”的垄断格局,发展成为目前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各类中小银行业机构既相互竞争又共同发展的市场新格局。再如,30年来,在经历了1978~1992年的萌生阶段,到1993~1998年由区域性试点推向全国的发展阶段,再到1999—2007年资本市场法律地位得到确立(以《证券法》实施为标志),各项改革措施得以推进(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发行体制改革等),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极富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子市场之间联通的变化。目前来看,尽管分业经营的总体政策没有改变,如银行资金不能违规进入资本市场(合规的是股票质押贷款),然而,在综合经营的国际大趋势和国内市场需求的推动下,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交叉经营的领域不断拓宽。其中,特别突出的是代客理财产品。另外,许可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办金融租赁公司,许可银行投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支持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等,已经在分业经营的隔离墙上打开了若干窗口。30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从不分业到分业,再到不断拓宽分业下的交叉经营,走的是一条螺旋式上升的发展道路。
(三)市场管理的变化
从金融市场管理来看,1984年以前,我国不存在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法律法规,当然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从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初期,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后,随着改革开放过程中金融市场风险的逐步显现,金融监管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监管体制多次变革。1997年11月,国家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1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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