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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若干具体情形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三、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 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途径 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途径 非诉讼途径 司法诉讼途径 申诉 行政复议 人事争议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1)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教师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 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教师的申诉、再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后,如果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那么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取决于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教师申诉、再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对教师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义务造成了影响并产生了新的法律效果。 姚某诉北京市某区申诉处理案 姚某系北京市某区一位中学教师。2003年4月,在学校职称晋升评选推荐工作中,姚某未获推荐。姚某认为,学校评委在小组推荐环节,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推荐结果显失公平、公正,使其不能晋升,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该区教委申诉。后该区教委作出申诉处理意见:(1)姚某的申诉缺乏确凿的法律依据。在年度职称评定工作中,学校履行对教师的管理、考核、评价的法定职责,并未对姚某构成侵权。(2)学校执行政策准确,推荐程序合法。(3)无法认定学校对姚某存在打击报复行为。最终对姚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姚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区教委的申诉处理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区教委对姚某作出的申诉处理意见仅系对姚某申诉进行的答复、告知,并未直接对其作出处理,该申诉处理意见对姚某的权利和义务未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姚某的起诉。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起诉,维持一审裁定。 2.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法》(1999)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2007) 教师申请行政复议的常见类型 1.教师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义务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事项的。 2.教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撤销教师资格等教育行政处罚不服。 3.教师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 4.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 3.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指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不包括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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