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单程保险(定稿)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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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单程保险条款 (山东地区) 总 则 第一条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第条,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六)盗窃、抢劫、整件提货不着; (七)保险货物在装货前已有的损失、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 (八)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业务; (九)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十)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 (十一)驾驶员酒后驾车; (十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十四)装货、卸货或转载; (十五)液体货物因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 (十六)雨淋。 第八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符合前款规定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货物包装方式改变、更换运输工具、变更运输线路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截止事故发生日时,投保人累计已交保费与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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