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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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中国“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要求及目标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日,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中确立了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其中该方案关于“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以下描述:①建立自愿减排交易体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③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准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简介 基于以上要求,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并报中国国家发改委审核后实施。同时,通知还要求各试点地区要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支撑体系建设,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进展如下: 试点省份/城市 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 碳排放配额分配 北京 2012年3月28日 尚未公布 尚未分配 上海 2012年7月3日 已公布 尚未分配 广东 2012年9月11日 已公布 尚未分配 湖北 2013年2月18日 尚未公布 尚未分配 天津 2013年2月27日 尚未公布 尚未分配 深圳 2012年10月30日 已公布 不确定 重庆 2011年4月27日 尚未公布 尚未分配 在已经公布的交易试点实施方案中,每个试点省市的试点企业/控排企业/纳入企业在试点期间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碳排放报告,并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核证。另外,每个试点省市的报告企业在试点期间也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碳排放报告。 对于试点企业/控排企业/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的使用,实施方案中均有以下或类似规定,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内将试点企业/控排企业/纳入企业中与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权配额扣除,抵消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试点企业/控排企业/纳入企业配额剩余部分可出售或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2015年截止),但配额不足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足,以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 中国国内自愿减排项目简介 3.1 中国国内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进展 在已经公布的交易试点实施方案中均规定碳排放交易的产品以碳排放权配额为主,基于项目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作为补充。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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