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登記實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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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2條實例 *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係基於公水,供通運、灌溉、動力、公共飲水、疏洪、排水之用,本於公共之利益,規範其不得私有。 河川區域私有土地之權屬?其原始為公有土地者,不許人民取得為私有土地,人民已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如與公有或公用不相妨害時,仍許可私有,但如有妨害公共利益或與公用目的相衝突時,則應依法徵收變為公有土地,於徵收後,即不許再變為私有,於徵收前,僅得依水利法及相關法令,限制其使用。 土地法第12條實例 *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法第12條第1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其為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土地法第12條第2項) 土地法第12條實例 * 土地法第14條與土地法第12條有何關係? 依土地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視為消滅後,因其所有權並非真正的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私人所有權當然回復。 如果政府依法考量回復之土地,有土地法第14條規定公水性質時,得依法徵收私人所有權或限制使用該土地。 土地法第12條實例 * 系爭土地於96年第一次登記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國產局),原所有人本於所有權請求回復土地,係基於所有權所衍生之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其性質為物權。 所有權人本於所有權,請求上訴人除去其妨害,訴請塗銷登記,當無請求權時效問題可言。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191號、第1407號判決意旨參照) 土地法第12條實例 *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2項)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民法第767條第3項) 土地法第12條實例 * 物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所有人或占有人始得行使之。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904號判例) 土地法第12條實例 * 土地法第12條/民法第767條 土地法第12條第2項所稱「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乃行政程序申請所需之證明方法,係公法上請求權。請問是否會有時效消滅問題?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權人本於所有權排除侵害,請問有無時效消滅問題? 土地法第12條實例 * 土地回復係法律事實,且系爭土地登記簿有截止記載紀錄,且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權人依所有權物上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即屬有據 。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8月13日101年度重上字第745號原判決廢棄。 終止地上權實例 * 新北市林口區○○段1地號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民國38年間系爭土地曾以南字第000061號設定地上權予訴外人陳金好,設定權利範圍35.90 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地上權)。 系爭地上權聲請登記時所附資料,地上權人陳金好係以有土角造建築改良物(建築日期:民前4年)於系爭土地上為由聲請地上權登記(地政機關於38年11月27日收件,39年4 月24日登記完竣),上開建物早已滅失,且其上再無陳金好或被告所有之建物,故系爭地上權登記之存在。 終止地上權實例 * 光復初期地上權情形: 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時,其上有建物之土地為共有,或建物與其基地不同一人所有。 依臺灣省政府37年6月18日已巧府綱地甲字第754號令頒「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土地登記有關一、建築改良物登記補充要點」規定,應同時辦理地上權登記;又按臺灣省政府38年11月3日府綱地甲字第01981號代電頒「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單獨聲請地上權設定登記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地上權得由使用人單獨申請登記。 共有土地上或他人土地上建築房屋,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亦非法所不許,臺灣省辦理土地總登記時,規定應同時辦理地上權登記,且准由使用人單獨申請登記,其合理性有待斟酌。 地上權登記,都發生於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其定有期限者,期限多已屆滿;至於未定有期限者,如地上權人姓名或住所不詳,土地所有權人難以會同其申辦地上權塗銷登記。 縱使欲提起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訴,因對造不明,亦不可為。 土地上無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顯然地上權人未行使其權利,而該地上權登記未能促進土地利用。 終止地上權實例 * 現行塗銷地上權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或繼承人)雙方合意。 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土地所有權人單方申請。 終止地上權/法院裁判。 終止地上權實例 * 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 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第1項)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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