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国军在台遗族伤残官兵及无依军眷照护金发给办法
法规名称】?国军在台遗族伤残官兵及无依军眷照护金发给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3-22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 文】
国军在台遗族伤残官兵及无依军眷照护金发给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军人抚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国军在台遗族: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并经国防部依军人抚恤条例核定抚恤有案之遗族。 二国军伤残官兵: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并经国防部依军人抚恤条例核定抚恤有案之伤残官兵。 三国军无依军眷:指两岸分治,国军官兵因任务滞留大陆地区,未及撤台,而其眷属已随政府来台,并经国防部核定有案之无依眷属。 第 3 条 本办法发给照护金项目如下: 一、恤满遗族生活照护金。 二、遗族病困照护金。 三、遗族及无依军眷春节照护金。 四、遗族及无依军眷房屋、燃料照护金。 五、伤残官兵生活照护金。 六、伤残官兵、遗族及无依军眷丧葬照护金。 第 4 条 国军在台遗族领恤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半年得发给恤满遗族生活照护金: 一、凡作战亡故国军官兵之父母或未改嫁之配偶。 二、因公亡故国军官兵之父母或未改嫁之配偶,生活贫困。 三、服现役满二十年国军官兵遗族,不能自谋生活。 四、子女尚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学校教育未中断者,得继续给至大学毕业为止。 五、独 (子) 女之父母或无子 (女) 之寡妻、鳏夫,不能自谋生活。 六、遭遇重大灾害,或罹患重病,或残障,不能自谋生活。 前项照护金发给标准如下: 一、将级:新台币四万八千元。 二、校级:新台币四万二千元。 三、尉级及士官长:新台币三万八千元。 四、士官、兵:新台币三万四千元。 第一项照护金之发给,悉依军人抚恤条例有关抚恤金领受之规定办理。 第 5 条 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作战、因公之抚恤案,且仍在抚恤期间之国军在台遗族罹患重病、中风、瘫痪等及残障不能谋生、或家遭变故子女幼小尚在学生活困苦者,得发给遗族病困照护金。 前项照护金依遗族病困情形及实际需要,给与新台币二千元至新台币二万元,其属同一照护对象及同一原因者,一年以给与一次为限。 第 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发给遗族及无依军眷春节照护金: 一、国军阵前自戕成仁将领之在台遗族。 二、国军在台遗族仍在抚恤期间者。 三、国军在台遗族,抚恤期满,经奉准继续照护有案者。 四、国军无依军眷。 前项除第一款遗族每户发给五万元照护金外,其余各款发放标准如下: 一、将级:每户新台币五千元。 二、校尉级 (含士官长、无依军眷) :每户新台币四千元。 三、士官兵级:每户新台币三千元。 第 7 条 凡于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抚恤有案之国军在台遗族及无依军眷,每年核发遗族及无依军眷房屋、燃料照护金两次,并于元月及七月发放。前项人员于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抚恤有案,并领有原房补费、燃补费者,每月给与照护金标准如下: 一上将:新台币九百二十元。 二中将-上校:新台币八百二十元。 三中校-上尉:新台币七百二十元。 四中尉-下士 (含士官长) :新台币六百二十元。 五士兵:新台币五百二十元。 第一项人员于七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后,核定抚恤有案者,不分阶级每月发给新台币一百二十元。 第 8 条 国军伤残官兵未经政府机关收养之一等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一年内给与新台币三万元以内之伤残官兵生活照护金: 一伤残本人,因丧失各种功能,无法行动,须赖他人扶持者。 二伤残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无力就医者。 三遭遇重大灾害,或直系亲属死亡者。 四家庭贫困,子女尚在求学者。 独子 (女) 应征 (召) 成残,家庭贫困,有前项各款情形者,在一年内得给与新台币二千元以内之伤残官兵生活照护金。 兼具前二项身分者,不得重复领取照护金。 第 9 条 下列人员死亡者,发给新台币四万元之丧葬照护金: 一、依军人抚恤条例核定有案之国军伤残官兵。 二、服役三年以上国军官兵之领有军眷身分证遗族。 三、国军无依军眷。 前项丧葬照护金,应于当事人亡故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其家属提出申请。当事人于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