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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市场
* * 第三章 臺灣證券市場之組織結構 第一節 證券期貨局 第二節 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證基會 第四節 證券商與期貨商 第三節 臺灣期貨交易所 第五節 證券周邊事業 第六節 股票上市之程序及條件 第七節 店頭市場 第八節 興櫃股票及未上市 (櫃) 股票市場 ◎可再區分為: 1. 初次發行: 第一次公開發行。 2. 再次發行: 己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 (1)「初級市場」又稱為「發行市場」,是指政府或企業提供新的 證券銷售給社會大眾的市場,又稱為「第一市場」 。 ◎可再區分為: 1. 第二市場: 於交易所的上市股票交易。 2. 第三市場: 於店頭市場(櫃檯)市場的股票交易。 3. 第四市場: 機構法人之間自行交易。 (2)「次級市場」又稱為「流通市場」,是指社會大眾購買新證券之後,這些證券後續買賣的市場。 臺灣證券市場基本結構 第一節 證券期貨局 ◎「證期局」統籌證券及期貨之相關事務,為證券市場之主管機關。「證期局」共有八個組執行業務。 ? 經濟部1960年9月1日成立「證券管理委員會 (SEC)」。 ? 1981 年 (民國 70 年 ) 7 月 1 日證管會改隸財政部。 ? 1997 年 4 月 2 日更名為「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2004 年 7 月改組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屬之「證期局」 。 第二節 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證基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TSEC)」成立於 1961 年 10 月 3 日,1962 年 2 月 9 日開業,為臺灣證券集中市場。 1. 交易所組織形態 ◎ 交易所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制。 2. 交易場所 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廳 3. 交易所一般規定 ?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 09:00~13:30。 ?「盤後定價交易」申報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14:00~14:30 (2000 年 4 月起實施),於 14:30 採電腦自動交易,並以當日收盤價為成交價格。 ? 休假停市日除經特別公告外,與銀行金融業的例行假日相同。 ? 臺灣地區遇天然災害時,證券集中市場之休市視當地縣市首長宣佈公教機關是否上班為準 (例如颱風來襲,臺北市若宣佈停止上班,則臺灣證交所休市)。 ◎ 集會時間: 4. 交易所之服務 (1) 各種證券之「集中買賣」與「結算交割」業務。 (2) 提供有關「證券資訊」之服務。 5.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為非營利之財團法人,從事證券之研究發展、推廣教育、資訊服務等工作,以促進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 第三節 臺灣期貨交易所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FEX)」成立於 1997 年 9 月,以「會員制」之精神組成公司。 ◎ TAIFEX 成立後所推出的商品摘要如下: ? 1998 年 7 月推出「臺股指數期貨 (TX)」。 ? 1999 年 7 月推出「電子 (TE)」與「金融保險 (TF)」類股指數期貨。 ? 2001 年 4 月推出「小型臺股指數期貨 (MTX)」。 ? 2003 年 6 月推出「臺灣 50 指數期貨 (T5F)」,與「寶來臺股灣卓越 50 基金 (ETF)」同步上市。 ? 2001 年 12 月推出「臺股指數選擇權 (TXO)」。 ? 2003 年 1 月推出個股之「股票選擇權」。 期貨: 選擇權: 第四節 證券商與期貨商 (4) 綜合證券商:包括承銷、經紀與自營等三項業務。 (1) 承銷商 (Underwriter):主要工作為「包銷」或「代銷」證券發行人所發行之證券。 (3) 自營商 (Dealer):可從事證券買賣、擔任發行市場之證券認股人。 (2) 經紀商 (Broker):替投資人買賣證券之中介者,本身不可從事買賣。 ◎ 臺灣過去凍結證券商執照,證券商不多,直到 1988年5月,證期會依「證券商設置標準」開放證券商之設立。 ◎ 1988~89 年證券商數目大幅增加,1991 年元月證期會修定法令,讓證券商進行合併或讓與。 1. 證券商之成立及營業條件 每一家應增加 1 千萬元 1 億元 1 千萬元 5 千萬元 4 千萬元 營業保證金 每一家應增加 3 千萬元 10 億元 4 億元 2 億元 4 億元 最低資本額 (新臺幣) 分公司 綜合證券商 自營商 經紀商 承銷商 類別 證券商的最低資本額及營業保證金之規定 註: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提存。 ◎ 所有證券商皆須加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2.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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