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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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财会[1997]19 颁布时间:1997-1-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账应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各种账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七)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八)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并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留存利润表由个体户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自行编制。各地财税机关要求按季或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的,可从其规定。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个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表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二)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略)   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年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情况。资产总额等于负债及业主权益总额。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现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库存现金的年末余额,应根据“现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个体户各种银行存款的年末余额,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各种应收未收的款项金额,应根据“应收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个体户如有预收款项的,则作为应收款项的减少数。如“应收款项”科目年末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4.“存货”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存货的年末余额,应根据“存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5.“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待摊费用的年末摊余价值,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待处理财产损失”项目,反映个体户发生的存货盘亏、毁损损失及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本年末尚未处理的余额,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价的年末余额,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个体户按“计税办法”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年末余额,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9.“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年末净值,应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减去“累计折旧”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10.“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个体户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11.“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个体户年末尚未完工的自建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年末摊余价值,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3.“借入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借入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借入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4.“应付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个体户如有预付款项的,则作为应付款项的减少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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