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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 * 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关键: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即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但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 * * 借款费用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并应当在资本化期间内,将其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 * * 借款费用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 * 借款费用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3、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 * 借款费用 税会差异分析: 相关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条例37、38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费用化部分在当期扣除。 * * 借款费用 注意借款是否来源于关联方 财税〔2008〕121号 :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 * 借款费用 注意借款是否来源于金融机构 国税函[2009]777号(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金融机构定义)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 问: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其利息应如何扣除? 答:据实扣除。 * * 三、扣除类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总结与企业所得税的比较: (1)资本化范围扩大到存货 所得税协调,如房开企业竣工前的利息计入开发成本,竣工后转开发产品; 注意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将全部利息按财务费用处理。 (2)资本化计算方法(协调) * * 三、扣除类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所得税条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 * 三、扣除类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3)利率规定存在永久性差异 如从非金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公告)和自然人(国税函 2009年777号)取得的借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但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借款属于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其利息应据实扣除。 * * 三、扣除类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依据一:2011年34号公告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 依据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Z、其他:1、小额贷款公司。 * * 三、扣除类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4)关联企业借款规定存在永久性差异 一般企业债资比2:1 (财税〔2008〕121号 ) 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 三、扣除类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三)“四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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