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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问题解1.doc-苏州勤业分所
增值税问题解答
一、关于固定资产销售缴税的问题
1.问:我公司有一批2006年2月购入的办公用电脑要销售,该批电脑一直由工作人员使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原购入价为4685元/台,现销售价为1943元/台,这批电脑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使用一年以上;三是销售价格低于原值。按照以往的经验,可以免征增值税,今年实施新增值税条例,请问政策是否进行了调整,我公司的该项销售业务是否仍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原来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三个条件即可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已经取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你公司该笔销售业务应按上述规定征收增值税。
2.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饲料产品,一直免征增值税,今年1月份买了一台新生产设备,已经投入使用并计提折旧,由于市场不景气,产品销路不好,现在打算卖掉这台设备,请问是不是要交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问:我公司是制衣厂(一般纳税人),现有十台衣车要销售,这些衣车是2000年购入,由于要进行设备更新,准备卖出,对方说从今年开始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问:我开了一个服装店,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要重新装修,现在将原来的四个橱窗模特销售给另外一个服装店,是不是可以不征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仅指自然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能免征增值税,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问:我公司是汽车维修店(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套维修工具需要更新,现在要卖出这套工具给另外一个维修店使用,我理解这套工具还可以使用,是不是应按照销售“旧货”来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于你所提到的维修工具是自己使用的,不属于“旧货”范围,应按照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收增值税。
6.问:我公司有一台设备,2008年为投入新生产线而购入,该设备一直存放在仓库,虽然计入固定资产账册,但由于一直未安装未投入使用,因此没有计提折旧。由于目前经济不景气,生意难做,新生产线计划暂时搁置,准备卖出该设备,请问是否可以按照4%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明确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你公司的设备由于未计提折旧,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可以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销售业务属于销售一般货物,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006年购买的一台设备(已计提折旧500元),售价12000元(含税),请问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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