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英美法学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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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英美法学资料

英美法学数据之使用方法 黄东熊博士主讲 英美法导航—系列七演讲 演讲人:黄东熊教授(国立台北大学法学系教授;前中兴大学校长) 主持人:吴景芳主任(国立台北大学比较法数据中心主任) 时 间: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晚间七时至九时 地 点:台北大学建国校区 社会科学馆一楼 阶梯教室 纪 录:陈怡秀 小姐 一、前言 英美为判例法国家,故其最主要之法学数据当然为司法判例,但欲了解英美之司法判例,则须先了解英美之法院制度。 (一)美国之法院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为双轨制,故美国法院乃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大系统,如下图所示: 注:(虚线表示得否上诉须经上诉法院决定。 ( 表示有的州并无中间上诉法院。 1.联邦法院仅管辖联邦宪法所规定具有审判权之事项,但大部分联邦宪法所规定之事项,各州法院亦同时有审判权。 2.联邦法院与各州法院各自独立,且各有完整之制度。联邦法院既非各州法院之上级审法院,各州法院亦不隶属于联邦法院。对于联邦之宪法及法律,联邦最高法院之见解具有最高权威,但对于各州之宪法及法律,各州最高法院之见解则最具权威性。故联邦法院审理之案件,如涉及州之宪法及法律时,仍受州法院见解之拘束。同时,由州法院审理之案件,其终审为州之最高法院,并非联邦最高法院,但关于联邦宪法之问题,为求全国有统一之见解,例外允许得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3.美国各州法院有不同之名称,且审级制度亦各不同。有些州为三级审,有些州则采二级审。在全美五十州中,仅二十三州为三级审,而且对于得上诉第三审之案件及其条件,通常有严格之限制。 4.当事人有权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appeal)之案件不多,且大部分须经过联邦最高法院允许,始能上诉(certiorari),即使涉及联邦宪法之案件,亦多以certiorari之方式上诉,且certiorari之请求获得准许之案件,亦不超过百分之十。故联邦最高法院每年所审理之案件,约四百件左右,其中附有完全判决理由者,不过一百件左右而已。 (二)英国之法院制度 英国之法院制度因民事与刑事有很大之不同。其系统图标如次: High Court(高等法院)对重要之民事事件有第一审管辖权。England和Wales合起来祇在伦敦设置一个High Court。但其法官则巡回于England及Wales之廿四个地方开庭。若诉讼目标为七百五十磅以下之民事事件,则由County Court管辖。至于家事事件,原则上多由Justice of the Peace所组成之Magistrates Court管辖。 刑事案件区分轻罪与重罪。轻罪案件Magistrates Court有第一审管辖权。重罪案件,第一审管辖法院为Crown Court,但由Magistrates Court审查是否有足以起诉之嫌疑。在英格兰及韦尔斯,亦仅在伦敦设置一个Crown Court,而其法官亦巡回至九十个都市开庭。 除Summary Offences以外之案件,其第二审由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管辖。但Summary Offences之案件,依一九六九年之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承认在特别情形下,得越级上诉(leapfrog appeal)。 英国之最高法院为贵族院(House of Lords)由Lord Chancellor(大法官),11名以下之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常务上诉委员之贵族)及资深之现任或曾任司法职业之贵族组织法庭,执行审判职务。但由于上诉贵族院之条件有严格之限制,故每年贵族院审理之案件不过数十件而已。 除英格兰与韦尔斯外,由Scotland及Northern Ireland各法院上诉之案件亦由贵族院管辖。但英国协若干构成国之上诉案件,则由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 以上各级法院之中,以High Court、Crown Court及Court of Appeal构成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英国之司法判例,即系该三个法院及贵族院之见解。 二、判例集之体裁 英美之诉讼事(案)件,多以P v. D表示。在美国读成P versus D或P against D,在英国则读成P and D,但刑事案件通常,乃写成R v. D而读成R against D,同时,R则依在位之国王为男性或女性,分别读成Rex或Regina。由于诉讼之种类,亦有以ex parte (on behalf of) P,或In re (in the m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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