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高危孕妇管理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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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高危孕妇管理修改稿

安庆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促进孕产妇健康管理,进一步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降低我市的孕产妇死亡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率100%,高危孕产妇的住院分娩率100%,不断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二、对象和范围 对象: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的高危孕产妇。 范围:辖区内所有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 三、管理程序 (一)筛查与登记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妇建立《安庆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负责首次产前检查。根据孕产妇自主选择,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严格按照《安庆市高危妊娠评分表》(见《安庆市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高危评分,对高危孕妇进行登记(见附件3、附件4)。对不能确诊的应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以免贻误病情。 (二)首诊与报告 市、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分别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发现高危孕产妇后,在建册、登记的同时,及时报告至辖区“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符合转诊条件的,应当及时转诊,避免延误诊治。各首诊机构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做好登记,按季度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首诊者应在两周内随访转诊结果;接诊高危孕妇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做好接诊记录(见手册和附件4),及时诊断和处理,并督促高危孕妇进行产前检查。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上报高危孕产妇的信息资料,市妇幼保健所负责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每半年对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市卫生局。 (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庆市高危妊娠评分表》进行评分,对高危孕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得超范围截留管理,不得延误转诊、推诿接诊对象。 原则上高危妊娠产前评分≤5分的孕妇,视情况可在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定期产检、随访,住院分娩;5分<高危评分≤15分的孕妇,动员在中心卫生院或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15<高危评分<30分的孕妇,要求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高危评分≥30分的高危孕妇必须转到孕产妇急救中心或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 妊娠合并艾滋病感染者以及妊娠期间感染SARS、甲型H1N1流感等爆发流行性传染病者必须转至定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 (四)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制度 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诊时,转出单位应先通知接受医院产科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必须派医务人员护送,并认真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负责护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初步急救的能力。危急重症孕产妇接诊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告知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 高危孕妇转诊后,转出单位负责追踪、随访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及结局等情况并登记,接诊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协助转出单位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 危急重症孕产妇接诊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由有关领导、多科室专家组成的医疗抢救小组,制定相应的急救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保证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安庆市急救中心应做好孕产妇急救转诊的运送工作,在需要时及时安排孕产妇急救转诊车辆,保证转诊过程中必要的急救措施。安庆市血液中心应优先保证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时的血液供应。 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实行就地就近抢救原则,待病情稳定后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可转至其他医疗机构。安庆市市立医院为安庆市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做好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五)产后访视 高危孕妇分娩后,根据高危情况适当增加访视次数,并督促其接受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四、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产科质量管理与监督,将高危孕产妇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列入对各医疗保健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定期组织检查。 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负责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督导检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开展孕产妇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高危门诊”,门诊应设有高危妊娠管理登记本、高危孕产妇管理记录卡、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等,负责提供安全优质的围产保健技术,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分级诊治,落实高危孕产妇首诊报告制度和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五、奖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区卫生局、医疗保健机构及个人由市卫生局给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使高危孕妇漏筛、漏管或未及时护送转诊及擅自截留高危孕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产科),并追究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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