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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受贿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二)
李某被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制品罪和受贿罪一案之
一审辩护词(二)
5.指控李某收受龙光公司(肖达某)贿赂10.1万元的事实,明显不成立。
《起诉书》指控李某收受肖达某贿赂10.1万,与在案证据材料不符,根据侦查机关调查的证据,其中2万元为谢燕某所送,谢称2009年中秋前一天曾送2万元给李某,但此期间李某根本不在某,无收钱时间,证人虚假陈述。肖达某所称的送钱时间点:2008年中秋、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中秋节,李某也不在某,证人虚假陈述。
6.指控李某收受潮汕公司(郑国某)贿赂10万元的证言虚假,指控明显不成立。
潮汕公司郑国某、郑立文陈述给李某送钱后,李某在报送审批图纸上做了批示,但卷宗中无李某于2007年审批金润花园项目书证,无审批“金丽雅轩”项目书证,无郑国某所称李某作批示的图纸书证材料,也无证人郑国某所称的2011年2月中旬,送4万元给李某后,潮汕雅轩施工设计图获得规划局审批通过的证据材料,证人在作虚假陈述。
7.指控李某收受隆泰公司(徐隆某)贿赂10万元的证言虚假,指控明显不成立。
徐隆某2012年4月陈述:2000年,李某当总工程师,我向他请教一些设计问题,关系熟悉后,2005年节日送红包,出于慰问,不存在交易,没有项目请他帮忙。2005年中秋,2006年春节及中秋节,李某到其公司吃饭,每次送5000元,春节饭后每次送1万元。2007年至2010年春节、中秋节,我请李某来公司吃饭,每次送1万元。2011年春节,李某来吃饭说回老家,我送2万元和一瓶酒、四条烟。根据徐隆某陈述,共送李某9万元,并无请托事项,节日送钱目的仅因为李某是规划局长,业务较熟悉,出于对他的尊重。但徐在2013年12月27日再次接受调查时却称:“我司送钱给李某主要是希望他能对我司的报建项目提供帮助,尽快审批。”
辩护人认为: 根据徐隆某的陈述,2005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几乎每年中秋节、春节都去其公司吃饭。算下来,李某去徐隆某公司次数将近10次之多,但每次由哪些人员负责接待,陪同人员哪些,均无证据证明,莫非每次吃饭李某和徐隆某两人?事实上,徐隆某与李某关系一般,徐隆某“请不动”李某,李某更不可能每年中秋春节去其公司吃饭。唯一合理解释,徐隆某涉嫌虚假陈述。
据徐隆某第一次陈述,其利用节日向李某送钱物,并不具有请托事项与利益交换,而出于朋友交往,也无证据证明李某利用职务,为徐隆某谋取利益。即便徐隆某送钱为真,9万元性质也无法认定贿赂款。事隔一年半,徐再次接受检方调查,在所谓送钱目的上,陈述内容与前一次完全矛盾,但未作出合理解释。侦查机关显然在了解到辩护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后,为坚持错误指控而补漏洞,让人好奇的是,证人在笔录中认为前后两次陈述都是事实。如此证人证言,如何能作为定案依据?
8.指控李某收受顺达公司(黄荣某)贿赂10万元的证言虚假,指控明显不成立。
证人黄荣某称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春节分别送2万,计6万元,2010年中秋节,送4万,此陈述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矛盾。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2010年中秋节期间,李某不在某,没有作案条件,李某在庭上也明确陈述,其根本就不认识黄荣某。显然,证人作虚假陈述。退一步来说,根据证人陈述,其送钱没有请托事项,即便送钱为真,也无法认定属于贿赂性质。
9.指控李某收受海逸公司(杨石某)贿赂7万元的证言虚假,指控明显不成立。
证人刘景祥证言虚假。刘景祥第一次向纪委说7万元,纪委说不止7万元,他就说12万元,最后确认送给李某的数额是7万元。证人所谓加快报建的规划审批送钱目的,在案材料根本无法佐证。
李某在录音录像中辩称,自己向纪委交代的数额有出入,纪委阶段交代12万元,为争取表现,有一点就交代多一点。但是,讯问笔录没有记录以上辩解,李某辩解过程被侦查人员打断。辩方提供李某不在场,不具备“作案”时空条件的证据材料,证实证人虚假陈述。2009年春节、中秋节、2010年中秋节,李某不在某,无作案条件,关于送钱时间,证人杨石某陈述与刘景祥陈述矛盾,刘景祥承认在纪委调查时曾作出虚假陈述,在无其它证据佐证,尤其在缺少书证证明7万款项来源的情况下,刘景祥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10.指控李某收受嘉华公司(唐镇某)贿赂8万元的证言虚假,指控明显不成立。
证人唐镇某陈述:以前未送钱,直至开发嘉晟轩项目,我多次找李某,利用春节中秋节送钱,2007年中秋节1万元,2008年春节2万元,中秋1万元,2009年春节2万元,中秋节1万元,2010年春节1万元。李某曾陈述:2005年、2006年嘉华花园在报批,唐镇某在2007年至2009年5次送8万元。但在案证据材料中,嘉华房地产公司项目报请规划审批的时间在2010年上半年,时间点不符,卷宗中也无嘉晟轩项目规划审批相关资料。此外,2008年至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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