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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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总结

民事诉讼的管辖 主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和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婚姻家庭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 五、其他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管辖的概述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管辖范围的原则 ☆ 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理 ☆ 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 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 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 1.法定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2.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诉讼也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到港澳台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一方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缔结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当事人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一方原在国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被告就原告”的适用进行了以下补充规定: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一方外流,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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