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律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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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律疏议

浅谈唐律疏议 专 业: 法学 姓 名:孔祥楠 学 号论文提交日期:2016年1月4日 引言 因为《唐律疏议》乃为奉敕而撰,且又经由皇上准行,故而疏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唐律疏议》无可辩驳地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现存早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如果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的脊梁。《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 均著录《律疏》30 卷,长孙无忌撰。《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 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 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30 卷,长孙无忌撰。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看来,原因不外乎二。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 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宋敏求《唐大诏令 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其二便是唐代频繁的司法实践的需要。《须律疏诏》又云:“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权罚。”同一 案件的判罪量刑竟如此迥异,可见由政府主持制定《律疏》以便统一司法机 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多么迫切紧要。永徽四年(653 年)十一月十九日, 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达 御前,从此,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便寄寓于《唐律疏议》之中而存 世,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 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 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 阶级的意志。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 筑着全部封建法律理论体系。它把锋芒毫不掩饰地指向破坏封建经济基础和封建统治秩序的言论和行为。它在宣布对“谋反大逆”之人“除恶务本”时是那样的凶狠残忍;它在维护尊卑、贵贱、长幼之别时是那样的严峻周密;它在贯彻“刑不上大夫”原则时是那样的曲尽其微;它在声称“奴婢贱隶,律比畜产”时是那样的直言不讳。以下对它的逐篇简介,将有助于了解它的精神实质。 二、唐律的内容结构 《唐律疏议》第一篇《名例》,从卷一至卷六,凡57 条。《疏议》云:“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它集中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的总称。笞为五刑中轻者,即用荆条抽击罪犯的脊背和臂腿;杖是用竹杖打击罪犯的背、臀、腿;徒,即是在一定期限内强迫罪犯带钳或枷劳作;流,仅次于死刑,即将罪犯遣发至边远地区服劳役;死刑重,分绞、斩两种。《名例》篇特别庇护贵族和官僚,规定他们有着“八议”以及 “请”、“减”、“赎”、“官当”等特权。为确保封建专制政体和以父权、 夫权为中心的伦理关系,《名例》篇还规定了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不在 宽赦之列的——“十恶”。此外,《名例》篇又具体规定了犯罪行为、责任 能力、时效、刑罚的适用和法律用语的解释等等。自然,这些都属刑法总则的范畴。 第二篇《卫禁》,从卷七至卷八,凡23 条。这是关于皇帝宫、殿、庙、苑的警卫和州镇城戍、关津要塞以及边防国防的保卫等方面的制度和法律,其中大部分是为了保护皇帝安全和保卫国家主权而订立的,不过也有属于违 警罚法和治安条例方面的内容。第三篇《职制》,从卷九至卷十一,凡58 条。它是关于官吏设置、失职、贪赃枉法和交通驿传方面的法律。其中包括类似近代国家工作人员惩戒法 规、行政法规方面的内容。制订这些法规主要是为了保护高封建统治者的 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国家机构的统治效能,对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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