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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务重点
第一章海关权利行政许可权(行政审批权)(1)海关行政许可的原则 A、合法: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B、公开、公平、公正:海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须事先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不得歧视。 C、便民: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2)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 海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可以委托其他海关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并对委托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海关应将委托内容、受托机关予以公告。(4)海关行政许可内容①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 A、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海关法》第11条) B、报关员资格核准与注册登记 (《海关法》第11条第2款) C、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D、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E、免税商店设立审批(《海关法》第32条) F、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G、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 H、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I、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J、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10项,直属海关) A、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B、小型船舶往来港、澳进行货物运输备案C、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D、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E、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F、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G、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H、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I、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J、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5)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般程序 A、申请与受理 B、审查与决定 C、变更与延续听证程序特殊程序(6)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 ①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以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但应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许可事项,下级海关应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全面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税费征收权1、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3、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行政检查权(行政调查强制权)(1)检查权 (重点) A、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B、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两区”内进行(海关监管区、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C、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两区内,可直接检查;在两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以下均简称“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 ★ 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海 关 监 管 区 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海关法》) 1、设有海关的对外开放的口岸; 2、设有海关或未设立海关 机构的非对外开放口岸,但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或地点; 3、未设立海关但经国家批准的临时进出境地点。海关检查权检查对象 区域范围 授权条件1、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外 直接检查2、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直接检查 两区外 关长批准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 两区内 直接检查 物品的场所 两区外 关长批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关长批准 两区外 不能检查4、行政强制权指海关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进行处置的权力。 (1)扣留权 (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3)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4)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5)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4项) A.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B.税收担保权 C.税收保全权 D.处罚担保权 (1)扣留权(重点) ①对违反《海关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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