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派口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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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派口试题

1.CCAR121R2对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第121.501条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 (a)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N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1)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2)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2.5小时。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90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b)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c)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d)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121.407条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5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e)合格证持有人在批准飞行签派员担任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签派员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但是,经审定合格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审定合格的对该运行区间行使签派管辖权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 2.CCAR65R2对申请执照的签派员的要求是什么? 第65.53条 资格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21周岁。 (b)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实践考试的人员应当通过第65.55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并满足第65.57条规定的经历要求。 (c)获得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年满23周岁;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了本规则第65.59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5)按照CCAR67部规定的体检标准体检,并取得体检合格证。 第65.55条 理论知识要求 (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至少通过下述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风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13)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 (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出示有效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在此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通过了飞行签派员理论考试。 第65.57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供有效的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本条(a)款或者(b)款的规定: (a)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者其组合,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的要求完成至少200小时的训练,并且提供了符合本规则第65.70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飞行领航员、管制员、 航空气象分析人员。 (2)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的直接监督下,担任协助签派放行飞机的人员,或者担任驾驶员、飞行机械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航行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b)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时的训练,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70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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