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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常见精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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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常见精要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常见问题 市仲裁院 李向志 人事争议 处理渠道 复议 调解 申诉 信访 诉讼 仲裁 21/3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20/3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 第三十六条 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外人员如何确定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 (2)应当按照编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类型来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按人事关系处理;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1)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应当将全部关系确定为聘用关系,发生争议,按照人事争议处理。 地方主要意见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编外人员适用上的区别 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部发【2005】309号第3条、第5条进一步明确。 结论:编外人员只有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证明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编外人员适用上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编外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指挥下提供劳动,不管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自用工之日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合同法之规定。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编外人员适用上的区别 200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五)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无论与其聘用的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招聘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雇佣关系的意见不再适用。 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事业单位与其编制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 王某于2010年4月博士后毕业到青岛某大学工作。2010年4月25日签定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艺术系教师。一方如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5000元。 2012年12月31日,单位以聘用合同第六条中“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为由,单方解除与王某的聘用关系。 王某认为学校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对其造成极大的伤害,2013年12月7日申请仲裁 要求: 1、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2、支付违约金5000元; 3、赔偿因违约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16 学校认为:1、王某岗位条件达不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几年来只能开设一门课程,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开两门以上课程”的要求。2、责任心不强,不符合担任教师的条件。在管理的机房和摄影室设备存放存放混乱,环境卫生差。不能坚持坐班,有时迟到早退。3、教学保障工作不到位,经常因未给机器充电而误时影响教学。学校依据劳动法及聘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17 经审理查明:王某所称的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情况属实,合同中约定王某如符合“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六种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解除合同,还约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王某为助教,在学校开设了投影专业课,教学量每周为9个课时。学校《关于教学人员课时量的规定(试行)中规定“专职教师基本工作量为:6课时至9课时/周 艺术系教师增加1课时/周”“助教(含助教)以上专职教师(除公共课外)每学期均应开两门以上课程。如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年终考核等级不得定为优秀、称职。” 学校未提交其他证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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