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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十八突破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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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十八突破精要

十三、劳动合同终止的突破 (从约定到法定) 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 * * * 劳动合同法的十八突破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 2007、8 南京 劳动合同法的十八突破 1、立法目的的突破 2、适用范围的突破 3、概念的突破 4、劳动规章制度的突破 5、“劳动关系”确立的突破 6、告知义务的突破 7、担保禁止的突破 8、必备条款的突破 9、试用期的突破 劳动合同法的十八突破 10、合同期限的突破(制度引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预约赔偿(违约金)的突破 12、劳动法法理的突破 13、劳动合同终止的突破(从约定到法定) 14、“忠诚义务”(劳动合同的附属义务)的突破 15、“整理解雇”的突破 16、劳动派遣的突破 17、非全日制用工的突破 18、集体劳动关系的突破 一、立法目的的突破 《劳动法》制定后12年间劳动法领域无新法出现 立法过程中社会力量的深度参与 学者 国外“势力” 社会一般 用《劳动合同法》部分“修改”《劳动法》 第一条中取消“根据劳动法”字眼 一、立法目的的突破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就是突破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劳社部发【2007】25号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就是突破 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促进就业稳定、制度引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适度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新规定竞业限制、放宽解雇条件) 二、适用范围的突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用人主体扩大 --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但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二、适用范围的突破 5、其他非公务员与参公管理的均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2审稿2条2款) 二、适用范围的突破 争论: 人事部建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公务员管理和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适用人事方面的政策规定。 中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明确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坚持了这一原则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具体指出,要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的突破 中组部建议再作研究。因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人事管理与企业有很大不同,这些单位中不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情况比较复杂,似不宜一概用订立劳动合同的办法进行管理。 科技部认为,我国事业单位与企业在人员聘用管理方面有很多不同,特别是科研事业单位改革正在全面推进,建议在法律起草中充分考虑科研事业单位的特点,相关规定与改革的政策措施相衔接。 教育部认为,教育系统长期执行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基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追求的价值、目标、管理运作等方面的不同,许多做法与企业不同,现在将事业单位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一些要求统一,当前实践条件是否成熟,建议进一步研究考虑。 二、适用范围的突破 6、扩大的原因: 民非等新型用工主体的出现。 编外用工的扩大。 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 统一劳动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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