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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规划技术规范讲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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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规划技术规范讲述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 (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建筑类别 离界 距离 建 筑 朝 向 居 住 建 筑(含文教卫生建筑) 非 居 住 建 筑 建筑物高度 的 倍 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高度的 倍 数 最小距离(米) 主 要 朝 向 低层 0.7 5 — 3 多层 0.7 9 — 5 高层 0.15 0.15 9 次 要 朝 向 低层 0.25 2 —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0.25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0.9 — 6.5 注:不规则地形,按最大、最小距离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离界距离。 (三)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前款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界外是规划建设用地尚未建设的,应当按照详细规划已经确定的建筑确定离界距离;尚无详细规划的,一般应视为与同性质、同高度建筑相对,按拟定建筑间距1/2控制; (五)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款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第五十四条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同时满足规范要求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第五十五条 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第五十六条 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值; (二)后退计算点为建筑(构筑)物外缘线;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应不小于30米,影剧院、大型商业设施应不小于2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四)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五)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应不小于下一级退线要求; (六)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道 路 宽度后退距离(米) 建筑高度 支路 次干道 主干道 及以上道路 h≤24米 5 8 10 24h≤60米 8 10 15 60h≤100米 1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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