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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管理引入行政合同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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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管理引入行政合同的思考.pdf

五、综合篇/10.道路运政管理引入行政合同的思考 1 0.道路运政管理引入行政合同的思考 谈勇 傅友华 (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南昌330003)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现状分析。结合行政合同的理论对道路运政管理引入行政合同进 行了探讨。 关键词:汽车运输运政管理行政合同 0前言 近10年来,我国的交通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全国公路总里程从1991年的104.1万公里发展到2001年的 169.8km,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从1991年的574km发展到2001年的19437km。短短10年间,我国公路建设尤其是 高速公路走过了发达国家高速公路一般需要40年完成的发展历程。伴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我国道路运输业 也取得了巨大成效,2001年完成的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分别达到140.3亿人次和7207.1亿人l【IIl、货运量和货物周转 量分别达到105.6亿吨公里和6330.4亿吨公里,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分别达到91.5%、54.8%、75.4%和 13.3%,同时从事道路客运的车辆品种、档次、性能、结构在不断升级、优化,高级客车从1991年的0辆上升到2002 年的3万余辆,极大保障了旅客出行的安全、快捷、方便、舒适。 l道路运政管理面临的困境 道路运输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如运输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整体服务 水平低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而核心问题在于道路运输行业市场体系不健全,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下,而 道路运政行业监管力量薄弱,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这对整个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对市场监管等产生了严重的 不利影响。 1.1机制建立滞后 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建立滞后,在《道路运输条例》出台前,可以说整个道路运输行业一直处于一种只能进不 能出的尴尬境地,纵观涉及道路运政管理的整个法规、规章体系,无一对退出市场做了具体规定。虽然《道路运输条 例》于2004年7月1起正式实施,但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的滞后已对运输市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不利影响。 1.2行政审批过多、过滥 道路运政行政审批设立过多、过滥。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一行政审批为道路运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做出了应 有的贡献,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行政审批已成为市场发展的绊脚石,实践已证明,不必要 的行政审批已严重阻碍了运输生产力的发展。 1.3事后行政 《道路运输条例》虽然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罚款及吊销经营许可的权利,但这只是一种事后的、消极行政 的、依法行政原则,不能从源头上遏制道路运输违法事件的发生,在当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整个道路运输管理领域, 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有效管理好道路运输市场基本是不现实的。 1.4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 .---——409——---—— 中国公路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陛行政许可;部委规章无权设立行政许可。虽然《道路运输条 例》对目前执行的大部分道路运政管理的事项作了行政许可的规定,但对于运输企业资质许可(道路危险货物除外) 却未具体涉及(虽然对车辆作了要求,但不能反映整个企业的综合状况)。 交通部有意制定新的资质准人行业标准,通过行业门槛实行来取代目前执行的资质评定审批,但资质准入行业 标准的法律地位仍值得推敲。《标准化法》规定只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 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 和推荐性标准,并对强制性标准作了八项分类。而资质准入行业标准并不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范畴,《道路运输条例》 出台后,再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来确定资质准人行业标准道德的强制性标准地位也不现实,作为加快运输企业 组织结构调整有效手段的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评定可能无法再继续下去。 《行政许可法》及《道路运输条例》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交通部门现行许多规章逐步失去效力,对几乎 全靠行政手段来管理运输市场的交通运政管理部门,今后的管理工作将会变得越发艰难,寻求一种更有效的管理手 段也迫在眉睫,而思路之一就是建立运输市场经营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而这种约束机制建立最好的办法之一就是 实施行政合同。 2引入行政合同的理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的深 度发展,导致了社会各方面的变迁÷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十六届三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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