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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课件讲述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解读与宣讲
2016.9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9月27日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24日市政府第14届1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5年8月17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法规即法的规范,是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领导和管理,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违反法规就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规章即规章制度,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的行为,依照法律和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规章从属于某一法律和法规,具有行政和道德约束力,违反规章就是违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纪律处罚或道德谴责。
广东省条例&广州市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质量管理
第三章 材料进场管理
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五章 检测行为管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七章 诚信评价体系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前期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期工作质量。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担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临近建(构)筑物密集区域、重要管线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复杂的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设工程技术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工程支护设计方案进行专项论证。
勘察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开展的钻孔数量、位置、深度、编录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并组织勘察成果质量验收。
本市逐步建立勘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现场勘察管理。
建设单位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勘察设计要求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桥梁、隧道等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在确保结构可靠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预留足够大的安全系数。
设计要求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提倡使用永久性天然材料,推广使用清水混凝土墙,不得使用影响安全的挂板作为装饰面板。
三新审定
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依据的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影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出具检测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低价竞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检测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管理责任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行现场管理责任制。
建设单位未实行现场管理责任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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