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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精要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 质量方针和目标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批准,形成正式文件。 质量方针和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许可项目范围、特性,突出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要求; (2)质量方针体现了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及其质量持续改进的承诺,指明本单位的质量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 (3)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和分解,落实到各质量控制系统及其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员, (4)定期对质量目标进行考核。 二、组织结构和职责权限 ?制造单位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是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与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第一责任人。他应在本单位的领导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AR1级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他级别的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2、具有机械专业或其他理工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还应经考核,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证书。???????质量保证工程师不得兼任专业责任人员,主要的和有相互制约作用的专业责任人员不应相互兼任。质保体系的责任人员应与所在部门的行政职务尽量结合,以利于行使职责。 三、质保体系文件 四、制造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制造单位应对压力容器制造的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应提供充分的见证资料,以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控制要素应满足以下要求,但只有超高压容器(AR4级)或无缝气瓶(DR1级)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不将“焊接质量控制”作为控制要素;对于仅制造不需进行热处理的压力容器的单位,可不将“热处理质量控制”作为控制要素;制造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控制要素。 1、设计控制 “质量的第一步始于设计”。设计质量是压力容器制造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设计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设计质量是保证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的先决条件。设计质量既直接关系到产品生产全过程各质量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转,也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运行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一)专业设计单位(或既有压力容器设计又有制造的企业) 1 压力容器设计系统的控制系统的建立 1.1 依据: 1.1.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1.2 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件; 1.1.3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1.1.4 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8条明确规定“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 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月8日颁布的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已替代了《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更《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在这个管理规则中,明确地规定了:设计单位条件、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以及设计管理与监督等内容,是设计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健康运行的纲领性文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必须遵循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结合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件以及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2 明确设计组织机构 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场所1.3 具备各级设计人员 有符合要求的各级设计人员:1.3.1 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1.3.2 设计审批(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设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 1.3.3 设计审核人员 应具有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 1.3.4 校核人员1.3.5 设计人员1.4 设计单位人员数量的要求1.4.1 对设计A级、 C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 名,其中,A级或C级压力容器审批人员不少于2人,A4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根据其实际工作量,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适当降低;1.4.2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5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人;1.4.3 SA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除满足A级、 C级或D级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而外,专职分析设计人员一般不少与3名,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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