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_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产品说明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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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 产品说明书 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 产品说明----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的定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的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兼顾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配置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红利与红利分配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由于是长期合同,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优于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本公司红利分配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的红利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本公司红利分配遵循公平、灵活、长期稳定及可操作原则。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分红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产生的盈余。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损,客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六十五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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